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原交附民,1,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毛以諾

被 告 劉浩厲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李博文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浩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經原告毛以諾對被告劉浩厲及其僱用人即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劉浩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案件準備程序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卷第6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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