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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宙衿
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王榮勝
指定辯護人 許崇賓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被告楊宙衿、王榮勝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宙衿、王榮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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