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單禁沒,103,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正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調查結果,被告葉正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附表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可以作為證據,足認該物屬於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銷毀。

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罐,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罐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含大麻成分之淺黃棕色植株1罐(含罐重22.07公克,淨重0.157公克,驗餘淨重0.1559公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