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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筱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GAIA HERBS」參瓶(合計淨重捌拾肆點陸肆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包裝瓶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筱芬因於民國110年5月18日,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向美國Emerson Ecologics公司網站購買含有大麻成分之「GAIA HERBS」3瓶(合計淨重84.64公克)及「HEMP HEARTS SHELLED HEMP SEEDS」1包,夾雜於該次大量購買之食用商品中,以中華郵政快捷包裹(單號:EZ000000000US、收件人Shiao Fen Tsai、收件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運輸入境我國。
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110年5月23日19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扣上開「GAIA HERBS」3瓶及「HEMP HEARTS SHELLED HEMP SEEDS」1包等物,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52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9219號處分駁回而確定。
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GAIA HERBS」3瓶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第24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本件扣案之「GAIA HERBS」3瓶(合計淨重84.64公克,空包裝總重156.09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526號卷第105頁),依據前揭說明,上開含大麻成分之「GAIAHERBS」3瓶,自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大麻之包裝瓶3個,因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均應視同大麻宣告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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