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單禁沒,115,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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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閔徵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閔徵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71號鑑定書在卷足憑,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6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1年1月26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71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39號卷第85頁),堪認如附表所示確實違禁物無訛,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銷燬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外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晶體貳袋(總淨重壹點玖伍公克、取樣零點零零貳公克、驗餘總淨重壹點
玖參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貳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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