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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佳宏(原名施淑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0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伍顆(驗餘總淨重零點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佳宏(原名施淑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046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5顆(總淨重1.46公克,取樣0.5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0.8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施佳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其上有熊貓圖案之粉紅色藥錠及杉樹圖案之藍色藥錠共5顆,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月12日刑鑑字第0920097234號鑑驗通知書1份附卷可憑(見偵字卷第47至48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又依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規定,違禁物之沒收不受刑法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限制,是聲請人雖以被告所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物品既屬違禁物,即不受時效期間限制,本院仍應依法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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