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單禁沒,761,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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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正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正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50號不起訴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5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處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76號、第1687號、第1688號、1689號、第13068號、第14303號等刑事卷宗查明屬實。

又因上開案件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後,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0年3月22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容器,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外觀 數量 鑑定結果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及其容器 3包 總毛重:1.62公克 以下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分析: 毛重:0.90公克 淨重:0.576公克 取樣:0.004公克 驗餘淨重:0.57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 2組 以下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分析: 毛重:103.68公克 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取樣:量微無法秤重 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玻璃球 4顆 總毛重:19.10公克 以下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分析: 毛重:6.83公克 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取樣:量微無法秤重 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殘渣袋 32包 以下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分析: 毛重:0.43公克 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取樣:量微無法秤重 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鼻管 4支 總毛重:10.88公克 以下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分析: 毛重:3.68公克 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取樣:量微無法秤重 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鏟管 4支 總毛重:1.90公克 以下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分析: 毛重:0.78公克 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取樣:量微無法秤重 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已使用過針筒 19支 總毛重:53.45公克 以下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分析: 毛重:2.80公克 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取樣:量微無法秤重 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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