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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宸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2月2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住處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5日上午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1紙、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86號卷第29至31、33、39至41、103、107頁),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吸食器 壹組 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0年度紅字第629號 2 殘渣袋 貳袋 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0年度紅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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