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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曜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杜曜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8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文昭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含大麻成分之黃綠色乾燥碎屑1袋(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227公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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