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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上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200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上燕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20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81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該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2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2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甚詳(見偵28154卷第233頁,調偵2004卷第80頁),且有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08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告訴狀暨所附證物、授權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28154卷第17至24、27至53、65至211、339至485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參該條修正理由說明),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
著作權法第98條既係規定「得沒收之」,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6月22日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聲請意旨認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係屬專科沒收之物,並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容有誤會,惟依前揭說明,仍無礙於上開扣案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旨,本院亦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光碟片名 扣押片數 (見偵28154卷第21至24、27至53、251頁) 1 GODZILLA 怪獸惑星 4 2 GODZILLA 決戰機動增殖都市 2 3 GODZILLA 星喰者 2 4 惡獸 3 5 屍殺帝國 5 6 浴血圍城88天 2 7 暗數殺人 2 8 驅魔使者 3 9 鳳梧洞戰鬥 2 10 萬誘金錢 2 11 逃逸事故調查組 2 12 勁舞DANCING癲 3 13 憤怒的黃牛 2 14 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 2 15 7年之夜 2 16 毒戰 2 17 暗殺速遞 2 18 騙中騙 2 19 沉默的目擊者 2 20 特別市民 2 21 真實 2 22 偵探 7 23 嫲煩家族3走佬阿嫂 2 24 娼年 2 25 銀魂 1 26 銀魂2 3 27 殺人者的記憶法 2 28 代立軍 2 29 大作戰 2 30 陀槍師奶x新紮師姐 2 31 麒麟舌記憶 1 32 VIP 1 33 0.0嚇茲招魂 1 34 瘋人院逐個捉 1 35 小森森 1 36 犧牲復活者 1 37 軍艦島 1 38 共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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