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審交附民移調,4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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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號
聲請人 陳柏諺

相對人 陳守儀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1年審交易字63號一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8 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刑事
第5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馨儀
通 譯 林瓊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柏諺
相對人 陳守儀
三、調解成立內容:
1、相對人願於民國111 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
(以上款項逕匯入富邦銀行郭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柏諺)。
2、聲請人願當庭撤回本院111 年審交易字63號刑事案件之告訴。
3、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4、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陳柏諺
相對人 陳守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 黃馨儀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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