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審原簡,5,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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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莉琴



選任辯護人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柒日所為一一〇年度審原易字第四十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莉琴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0年度審原易字第45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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