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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2107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昊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967、1968、1969、197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972號、110年度偵字第3156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971號、110年度偵字第30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昊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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