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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二○三八號改依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建誠涉犯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惟本案現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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