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審簡,148,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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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彥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478號、110年度偵字第4154號、第12239號、第25422號、第3408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訴字第211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杜彥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杜彥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36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提供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然被告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交付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並導致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等11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上開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本件同有上述減輕事由,並依法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表示無資力負擔賠償,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收入、需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本案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三、末查,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該款項屬於被告所有、抑或被告就該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自難逕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1478號
110年度偵字第4154號
110年度偵字第12239號
110年度偵字第25422號
110年度偵字第34085號
被 告 杜彥輝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彥輝明知一般人如有使用金融帳戶之必要,可以自己之名義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至金融機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何困難之處,其能預見詐欺集團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以規避檢警之查緝,常取得他人名義所開立之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之目的,通常係為取得犯罪所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告知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登入網路銀行綁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指定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發送金融帳戶簡訊OTP身分認證簡訊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身分認證而設定交易認證碼,金融帳戶極可能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欺及洗錢犯罪工具,於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提領或轉出,因而幫助不詳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竟基於縱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9月29日前某時,於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將其所開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輝」之人,並告知國泰世華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另於109年9月28日登入國泰世華網路銀行APP綁定「阿輝」指定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魏正嘉,另案偵辦中)作為發送國泰世華帳戶簡訊OTP身分認證簡訊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身分認證而設定國泰世華帳戶網路銀行交易之交易認證碼,以此方式容任「阿輝」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國泰世華帳戶作為詐欺及洗錢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國泰世華帳戶後,即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彼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匯入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提領或以網路銀行電子轉出後層轉匯出境外,因而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及洗錢犯罪。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始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人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告訴人徐曉倩於警詢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手機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徐曉倩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2 告訴人馮秀文於警詢之指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電子郵件影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馮秀文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3 告訴人古家妍於警詢之指述、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3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古家妍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4 告訴人陳潔儀於警詢之指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陳潔儀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影本、銀票收購VIP客戶投資申請書影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4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陳潔儀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5 告訴人黃秀慧於警詢之指述、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5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黃秀慧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6 告訴人劉惠婷於警詢之指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台幣活存明細交易截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6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劉惠婷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6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7 告訴人徐惠玲於警詢之指述、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3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7042號函所附徐惠玲玉山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7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徐惠玲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7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8 證人即被害人丁香宇於警詢之證述、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開戶資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8所示方式對被害人丁香宇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8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9 告訴人林雅玲於警詢之指述、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新濠博亞控股有限公司投注戶口申請表參與人資料影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9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林雅玲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9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9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10 告訴人江秀雯於偵詢時之指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0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江秀雯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11 告訴人陳慧婷於偵詢時之指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1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陳慧婷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1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1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帳戶。
12 證人吳翎琪於偵詢時之指述 附表編號11所示匯款時間2、3匯至國泰世華帳戶款項,係陳慧婷向吳翎琪借用其國泰世華帳戶(帳號詳卷)、中國信託帳戶(帳號詳卷)存入款項後所匯。
13 國泰世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93314號函及附件、110年1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00230號函及附件、110年2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6617號函。
1、被告於109年9月11日申請國泰世華帳戶變更戶名及印鑑。
2、國泰世華帳戶於98年5月21日首次申請使用網路銀行。
3、國泰世華帳戶109年9月11日申請交易認證碼,發送啟用碼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
109年9月28日申請交易認證碼,發送交易認證碼及網路銀行申請OTP綁定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號門號。
4、國泰世華帳戶於109年7月1日至109年9月28日間無交易資料,附表編號1告訴人徐曉倩匯款3萬元至國泰世華帳戶前,國泰世華帳戶內無任何餘額,與一般將自己開立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做為人頭帳戶使用者通常係將無何餘額之帳戶提供他人之常態吻合。
5、附表所示被害人受詐欺而於109年9月29日起陸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國泰世華帳戶,匯入款項旋即陸續遭不詳車手使用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提領及使用網路銀行轉匯。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2182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33172號函附光碟各1片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
1、109年9月29日至109年10月5日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提領國泰世華帳戶內附表所示告訴人受詐欺匯入款項。
2、被告於109年9月29日前即將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阿輝」而幫助不詳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
15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資料 該門號申登人為魏正嘉。
16 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原名杜信緯,於108年10月7日即已更改姓名為杜彥輝。
17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認證碼介紹及QA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認證碼係該行存戶開啟網銀非約定轉帳功能者,皆能登入網路銀行APP申請啟用交易認證碼,透過簡訊OTP做身分認證後,自行設定1組6位數密碼,日後非約定轉帳交易時就輸入該組密碼進行交易認證,限定每1用戶只能綁定1支手機使用交易認證碼,交易認證碼係透過網路銀行APP申請與綁定使用。
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76817號函及附件 1、告訴人馮秀文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2、告訴人劉惠婷於附表編號6匯款時間1、所示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詳卷)匯款84000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3、告訴人陳慧婷於附表編號11匯款時間3所示時間自吳翎琪中國信託帳戶(帳號詳卷)匯款20379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19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15257號函及附件 1、告訴人古家妍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2、告訴人黃秀慧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3、告訴人徐曉倩於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3、所示時間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20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10年3月26日南三信總字第0850號函及附件 告訴人劉惠婷於附表編號6匯款時間2、所示時間自其臺南三信帳戶(帳號詳卷)匯款6000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2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4日儲字第1100074982號函及附件 1、告訴人陳慧婷於附表編號11匯款時間1、所示時間自其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匯款30000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2、告訴人徐曉倩於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2、所示時間自其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2283號函及附件 告訴人陳慧婷於附表編號11匯款時間2所示時間自吳翎琪國泰世華帳戶(帳號詳卷)匯款30000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2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12168號函、110年10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7670號函及附件 告訴人江秀雯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自其渣打帳戶(帳號詳卷)匯款600000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24 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10年3月23日板信作服字第1107405687號函及附件 被害人丁香宇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匯款50000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25 被告杜彥輝於警詢及偵訊不利於己之供述 被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欺而侵害附表所示共計11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洗錢而侵害金融秩序法益,觸犯數幫助詐欺、數幫助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參與實施詐欺、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末請審酌被告提供國泰世華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之行為,於109年9月29日、109年9月30日短短2日內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功詐得附表所示11位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共計0000000元,並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於款項匯入後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及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詐欺集團成員掌控之其他帳戶後層轉至境外,而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使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而規避檢警之查緝,對於金融秩序透明性之危害甚鉅,並嚴重妨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其犯罪後飾詞否認犯行,迄今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損失,犯罪態度難謂良好,請對其從重量刑,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樊 家 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其 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徐曉倩(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底於手機交友軟體Bumble自稱李世豪,在澳門數據管理公司上班,與徐曉倩結識後加入Line好友繼續聊天,再於109年9月17日提供小米創投網址www.vm60.cn予徐曉倩並邀請其投資,致徐曉倩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109年9月29日9時28分05秒 2、109年9月29日10時15分8秒 3、109年9月29日15時15分30秒 1、30000元 2、70000元 3、175000元 2 馮秀文(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9日前某時,在交友軟體Sweetring與馮秀文互加好友結識後,聊天中自稱係香港公務人員,父母也是台灣人,之後要回台灣落地生根,並與馮秀文以老公老婆互稱,嗣以標到青田街法拍屋缺保證金11萬元,欲向馮秀文借款為由,致馮秀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29日9時37分46秒 110000元 3 古家妍(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6日前某時,於iPair愛派族交友APP自稱「陳文楷」,結識古家妍後,與其加入LINE聊天,佯稱要匯還古家妍之前匯款給其之10萬元時,遭到香港某機關查緝,需要古家妍再匯59萬元過去,才能贖回,致古家妍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29日9時47分31秒 590000元 4 陳儀潔(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09月20日左右某時,在交友軟體Sweetring自稱「張文強」,與陳儀潔互加好友結識後,向陳儀潔誆騙投資未上市股票,致陳儀潔陷於錯誤而依「張文強」指示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29日10時41分13秒 90000元 5 黃秀慧(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9日前某時,於Cheere交友軟體結識自稱「李曉新」之人,並加入LINE聊天聯繫,自稱於香港匯豐銀行上班有內線消息,有獲利要把錢轉回來給黃秀慧,嗣稱被關完想要回台灣,致黃秀慧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29日10時46分48秒 20000元 6 劉惠婷(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起,在「抖音」自稱「劉磊」與劉惠婷加入好友認識後,加入微信聊天聯繫,請劉惠婷去「皇家投資」網站投資資金,並依指示匯款,致劉惠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109年9月29日12時15分56秒 2、109年9月29日12時17分55秒 1、84000元 2、6000元 7 徐惠玲(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7日19時許,於iPair愛派族交友APP自稱係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信貸部門主管,結識徐惠玲後,於109年8月19日21時許加入LINE好友聊天,109年9月25日19時許,對方佯稱有客戶房子貸款利息沒辦法繳,要以徐惠玲名義買,徐惠玲傳送個資、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後,於109年9月29日以需要確認是否本人帳戶為由,致徐惠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29日13時35分43秒 101550元 8 丁香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間,於臉書暱稱「星星的存在」,並自稱「劉志傑」,結識丁香宇後,與其加入LINE聊天,聲稱在香港有投資房地產,並有算丁香宇1份,如果其不投資會賠得很慘,並傳送其香港地區永久居民居住證明給丁香宇看,致丁香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30日10時44分9秒 50000元 9 林雅玲(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於Instagram自稱「王杰」,結識林雅玲後與其加入好友聊天,佯稱係於澳門「新濠」博弈上班的高階主管,遊說林雅玲投資澳門「新濠」博弈下注,林雅玲匯款後,再佯稱有贏錢,要匯款境外稅才能拿到下注的錢及贏的彩金,致林雅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30日14時58分22秒 185000元 10 江秀雯(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微信與江秀雯交友,佯稱有投資要贖回,須繳納稅金等語,致江秀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9月29日11時30分1秒 600000元 11 陳慧婷(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9日前某日時許,以偽名「陳浩」在網路上與陳慧婷交友,佯稱在澳門擔任IT工程師,負責賭場電腦資訊,賭場每天不同時段會有彩球活動,若登入賭場網站按彩球,預先儲值之金額即會翻倍等語,且陳慧婷見「陳浩」之儲值帳戶不斷增值,因此陷於錯誤參與投資,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
1、109年9月29日19時5分31秒 2、109年9月29日20時42分47秒 3、109年9月29日20時56分39秒 1、30000元 2、30000元 (以友人吳翎琪帳戶匯款) 3、20379元 (以友人吳翎琪帳戶匯款) 總計 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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