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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啓顓
選任辯護人 劉薰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44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馬啟顓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24至29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馬啟顓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之醫生,明知附表編號24至29所示之物品屬於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需經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2款所稱之禁藥;
亦知附表編號1至23、30所示之物品屬醫療器材,應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詎為貪圖便利,基於輸入禁藥及未經許可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自香港搭機入境我國時,未先辦理查驗登記並取得輸入許可證,逕將附表所示之禁藥及醫療器材,以託運行李之方式攜帶入境。
嗣於同日晚上8時40分許,在入境檢查室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驗關員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及醫療器材。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7日FDA器字第1086039642號函及所附說明文件。
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貨物清單、照片。
㈢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
㈣被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影本。
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之醫師,因圖一時便利,未經許可輸入首揭藥品及醫療器材,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正確性,應予責難。
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其所輸入之各種藥品及醫療器材非甚大量,且多數已開封使用,堪信被告所述係供其平時備用,非販賣或轉讓他人使用等語屬實,且所輸入之物品即時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並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現就讀博士班,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收入約新臺幣20萬元,已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等語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於本件坦承犯行,經此偵查、審理程序,當知所警惕,衡以犯罪所生危害程度,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確有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之必要,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四、本件查獲扣案之附表編號24至29所示物品,屬禁藥,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23、30所示物品屬未經核准而輸入之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79條第3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另為適法處理,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 LS-21-03/21G*60mm 1包 2 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 WSM-18-06/18G*100mm 1包 3 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 CWWOC-19-12/19G*38mm 1包 4 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 CNN26-03/26G*60mm 1包 5 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 CWWOC-19-14/19G*60mm 1包 6 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 WSM-18-06/18G*100mm 15支 7 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 LS-21-03/21G*60mm 6支 8 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 BN-30-01/30G*25mm 1包 9 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 LOC-19-38/19G*38mm 9支 10 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 CNN26-03/26G*60mm 10支 11 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 ACCNS-26-06/26G*60mm 9支 12 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 CWWOC-19-14/19G*60mm 3支 13 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 CWSM-18-03/18G*100mm 12支 14 K-STAR-KO(已開封) 19G-38mm(Cog)*1/UVL-26-60-9-5*1 2支 15 4D MONO(已開封)27G 60mm 14支 16 Theko II(已開封)19G 70mm 7支 17 Dermalax 1.1mL*2sy/盒 3盒 18 Dermalax 1.1ml/盒 6盒 19 ELLANSE 2*1mL Syringe/SN 060.05143500506 1盒 20 Dermalax(已開封) 針頭*3 注射管*1 1盒 21 Restylane(已開封) 針頭*2 注射管*1 1盒 22 VOLUMA(已開封) INJECTABLE GEL*2組針頭*2/包 1盒 23 針乙批 1批 24 利度膚寧注射液 20ml 3瓶 25 “台裕”利都卡因注射劑 2% 1瓶 26 “台裕”安西諾隆注射劑 1瓶 27 “壽元”健達徵素40毫克注射液 1瓶 28 BIOVITAS 皮達斯 2mL 2隻 29 5mL Levolysis injection卡妮丁注射液 1隻 30 Sculptra(舒顏萃) 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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