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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任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29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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