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審訴,875,2024082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之3、(二)之1、附表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等所載「許美靜」之記載均更正為「陳美靜」。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之3、(二)之1、附表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等所載「許美靜」之記載,審酌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及卷內資料審互參,足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開內容有關「許美靜」之記載,應為「陳美靜」之誤載。

從而,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之顯然錯誤,不至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