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審附民,128,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陳丁敏
被 告 林庭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27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