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審附民,251,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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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徐于晴
被 告 UNG CONG PHUC【中文姓名:吳功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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