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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李金玉
被 告 林福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鉅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金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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