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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蕭智盛
被 告 吳宜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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