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吳宇森
被 告 王現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