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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君道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君道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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