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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勝安
選任辯護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580、28393、30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雷勝安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雷勝安與劉蒂為同棟公寓之鄰居(雷勝安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劉蒂住○巷0○0號【1樓】、5之13號【3樓】,該棟公寓以下稱本案公寓),雷勝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雷勝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2日晚上11時20分至22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樓梯間大門附近,以「看三小」、「臭雞掰」等言語辱罵劉蒂,足以貶損劉蒂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㈡雷勝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0年6月13日上午8時21分至23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大門口外,以台語「欠踢」、「欠人幹」、「給人幹」等言語辱罵劉蒂,足以貶損劉蒂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㈢雷勝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1樓樓梯間走道,以台語「臭機掰」、「幹你老母老雞掰」、「漏水,漏你母的老雞掰」、「你母的老雞掰」、「幹你娘」、「漏水,臭機掰」、「臭機掰」等言語辱罵劉蒂,足以貶損劉蒂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㈣雷勝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起至12時1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1樓樓梯間走道,以「看到你脫光光」、「脫光光去買東西」、「胸好大」、「胸很大」、「你真胸」等語羞辱劉蒂,足以貶損劉蒂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㈤雷勝安基於強制之犯意,於110年6月16日晚上8時27分許起至同年月00日間,陸續以鐵管、塑膠管架設雨傘、鐵片、塑膠片等物在本案公寓3樓劉蒂住處後陽台鐵窗外,致在雨天時將雨水引流至本案公寓3樓劉蒂住處後陽台,妨害劉蒂居住安寧之權利,並使劉蒂須貼塑膠布在鐵窗外以防堵雨水潑灑而行無義務之事。
㈥雷勝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3樓劉蒂住處後陽台鐵窗外,以台語「幹你娘的雞掰」、「幹你老母的老雞掰」、「迴向你老母的老雞掰」、「臭機掰」、「幹你娘的雞掰」、「你老母的老雞掰」、「幹你老母的老雞掰」、「遇到這個破麻」等言語辱罵劉蒂,足以貶損劉蒂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㈦雷勝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0年8月7日上午9時25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3樓劉蒂住處門口外,以「我叫你做?我叫妳脫光光,那你要不要脫光光?」、「我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我現在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放屁、放屁、放屁、放屁」、「誰跟你有約啊!」、「我跟你有約就是約在床上啦! 床上 床上 床上啦!」、「性騷擾,你有幾分姿色?,需要人家給你性騷擾,照照鏡子啦!」、「誰要給你性騷擾,你照照鏡子,看看自己,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等語辱罵劉蒂,足以貶損劉蒂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㈧雷勝安基於強制之犯意,於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4分許,見劉蒂欲前往本案公寓樓梯間2樓至3樓處查看樓梯間對外窗戶情形時,多次以水潑灑劉蒂,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劉蒂於本案公寓樓梯間自由出入之權利。
二、案經劉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㈠被告雷勝安及其辯護人就證人即告訴人劉蒂、證人甲○○、乙○○於警詢之證述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卷第44頁),經核上開證述分別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本院審酌此部分之證述並無符合法律所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均無證據能力。
㈡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卷第44頁),復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自均得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告訴人間為本案公寓鄰居,並有於事實欄一、㈡、㈢、㈣、㈥、㈦所示之時間、地點說過上開話語,並有於事實欄一、㈤所示之時間、地點架設鐵片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強制之犯意,辯解如下:㈠被告辯稱:⒈我並未於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時間遇到告訴人,更沒有講上開話語。
⒉我雖有於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時間講上開話語,但我是在跟旁邊的甲○○對話,不是對告訴人說。
⒊我雖有於事實欄一、㈢所示之時間講上開話語,但我不是對告訴人說,我當時背對告訴人,只是在宣洩情緒。
⒋我雖有於事實欄一、㈣所示之時間講上開話語,但我不是對告訴人說,我是在說網路笑話。
⒌我雖有於事實欄一、㈤所示之時間架設鐵片,但是是因為告訴人3樓的住處沒有做洩水槽,雨大時會流到我家。
⒍我雖有於事實欄一、㈥所示之時間講上開話語,但我只是在自言自語,不是對告訴人說的。
⒎我雖有於事實欄一、㈦所示之時間講上開話語,但我不是對告訴人說,只是言語宣洩。
⒏至於事實欄一、㈧部分,我沒有潑水。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⒈本案就公然侮辱部分,應審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考量被告發表言論之相關脈絡、情境、生活背景、使用言語習慣、年齡、教育程度、社經地位以及雙方衝突之情境。
⒉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可從影片發現被告已經騎乘機車出去大門,被告自己陳述「看三小」、「臭雞掰」等話語,顯非針對告訴人所述,且告訴人自己追出去大門外攝錄影片,與常情不符。
另可從告訴人長期對被告錄影之行為,告訴人長期用言語刺激被告意圖使被告說出髒話。
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乃對甲○○而陳述上開話語,或許是在指責告訴人的不是,但非針對告訴人所言,且此等言語亦只是短暫的言語攻擊,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亦不構成公然侮辱。
⒋就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僅是自言自語、發洩情緒,並非針對告訴人所言,縱然用詞不雅,亦只是被告個人修養問題,被告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
⒌就事實欄一、㈣部分,被告只是說一個網路笑話,縱使告訴人感到不快,亦無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
⒍就事實欄一、㈤部分,被告本身並無強制之犯意,只是要施作遮雨棚或遮雨板,而無意圖將雨水引流至告訴人之後陽台,且告訴人於110年6月16日已在鐵窗上裝設塑膠布,客觀上更不可能將雨水引流至其3樓住處後陽台。
⒎就事實欄一、㈥部分,被告說這些話的時候與告訴人距離遙遠,被告也只是在自言自語,況亦是告訴人先陳述「迴向到你媽媽」而挑起事端,退而言之,縱然用詞粗俗不得體,亦只是短暫的言語攻擊。
⒏就事實欄一、㈦部分,被告只是自言自語,縱使告訴人感到不快,亦無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
⒐就事實欄一、㈧部分,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潑水等語。
二、被告所不爭執之客觀事實:㈠被告與告訴人為本案公寓之鄰居,被告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告訴人則住○巷0○0號(1樓)、5之13號(3樓)。
㈡被告有於110年6月13日上午8時21分至23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大門口外,以台語說「欠踢」、「欠人幹」、「給人幹」等話語(事實欄一、㈡部分)。
㈢被告有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1樓樓梯間走道,以台語說「臭機掰」、「幹你老母老雞掰」、「漏水,漏你母的老雞掰」、「你母的老雞掰」、「幹你娘」、「漏水,臭機掰」、「臭機掰」等話語(事實欄一、㈢部分)。
㈣被告有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起至12時1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1樓樓梯間走道,說「看到你脫光光」、「脫光光去買東西」、「胸好大」、「胸很大」、「你真胸」等話語(事實欄一、㈣部分)。
㈤被告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27分許起至22日間,於本案公寓3樓告訴人住處(下稱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鐵窗外架設鐵片(事實欄一、㈤部分)。
㈥被告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鐵窗外,以台語說「幹你娘的雞掰」、「幹你老母的老雞掰」、「臭機掰」、「幹你娘的雞掰」、「你老母的老雞掰」、「幹你老母的老雞掰」、「遇到這個破麻」等話語(事實欄一、㈥部分)。
㈦被告有於110年8月7日上午9時25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告訴人3樓住處門口外,說「我叫你做?我叫妳脫光光,那你要不要脫光光?」、「我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我現在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放屁、放屁、放屁、放屁」、「誰跟你有約啊!」、「我跟你有約就是約在床上啦!床上床上床上啦!」、「性騷擾,你有幾分姿色?,需要人家給你性騷擾,照照鏡子啦!」、「誰要給你性騷擾,你照照鏡子,看看自己,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等話語(事實欄一、㈦部分)。
㈧上開客觀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甲○○、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手機蒐證錄影畫面翻拷光碟1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㈠、㈡暨所附錄影畫面截取照片、現場照片及譯文、告訴人提供之譯文、蒐證錄影截取照片、現場照片等資料、本院112年7月25日、112年9月26日、11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影音檔案之勘驗筆錄附卷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易卷第45-4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各次公然侮辱犯行部分:㈠被告確實有於110年6月12日晚上11時20分至22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樓梯間大門附近,以「看三小」、「臭雞掰」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事實欄一、㈠部分):⒈經本院勘驗檔名「1-1VID-00000000-00時20分雷勝安罵髒話1」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84-86頁):片長1分38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拍攝期間畫面中除了A男(即被告)、B女(即告訴人)外,沒有其他人,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一名男子(下稱A男,為被告,戴安全帽、口罩,穿淺色上衣、深色長褲)在公寓1樓樓梯間整理袋狀物將並將該袋狀物放在機車腳踏上,一名持手機拍攝者(下稱B女,為告訴人)站在公寓外朝公寓1樓樓梯間拍攝。
(約影片播放時間17秒時)A男將機車自公寓樓梯間牽出戶外後,B女走進樓梯間。
因燈光昏暗,畫面呈現全黑狀態。
一男聲:「看三小」(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7秒時,畫面中沒看到說話的人,但依現場僅有A男、B女在場)。
(約影片播放時間29秒時)畫面轉向公寓門口有光源處,A男將機車停在公寓外,走到公寓大門將右扇門鎖上後,經左扇門用力關上。
B女:我有錄影喔,你在損毀,損毀我的抽水馬達。
(約影片播放時間37秒時)B女走近關上大門附近後右轉到畫面右邊抽水馬達處。
(約影片播放時間46秒時)一男聲:你有錄影,「臭雞掰」(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47秒時),...。
(畫面中沒看到說話的人) (約影片播放時間51秒時)B女轉身走向門口。
(約影片播放時間55秒時)B女打開公寓大門,走出公寓外,畫面四周無人。
(約影片播放時間56秒時)B女:我都錄影了,你的聲音都錄進去了。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4秒時)B女朝公寓前道路右側巷口拍攝,B女將拍攝畫面拉近,可見A男騎乘上開機車,停等在公寓前街道右側巷口處,背對畫面。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14秒時)A男騎乘上開機車、停等公寓門口街道右側巷口處,轉頭看向B女。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15秒時)B女移轉鏡頭,看不到A男,又移動畫面拍A男,又移轉畫面往公寓方向。
B女:你這作惡多端的人。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2秒時)畫面變黑。
一男聲:「臭雞掰、臭雞掰」(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6秒時,畫面中沒看到說話的人,與前述之A男聲相同)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7秒時)B女又走出公寓至街道上。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30秒時)畫面朝公寓前道路右側巷口拍攝,畫面中A男騎乘上開機車、停等公寓門口街道右側巷口處。
B女:再罵啊。
一男聲:...「臭雞掰」(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30秒時,畫面雖朝著A男拍,但畫面搖晃,但聲音與前述A男相同)。
B女:再罵啊,你再罵。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33至38秒時)A男騎車離去。
⒉又經本院勘驗檔名「1-2VID-00000000-00時22分雷勝安罵髒話2」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86-87頁):影音檔,片長44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開始時,拍攝管線,但光線暗,畫面不清晰。
(約影片播放時間5秒時)畫面可見畫面左邊為水塔,地上、畫面右邊有管線。
(約影片播放時間8秒時)畫面可見水塔、管線前方有一灘水。
B女(即告訴人):這雷勝安把我抽水馬達的那個,一個止閥把它打開來,然後讓我的那個水一直滴一直滴,有這麼壞的人,然後還有。
一男聲大喊:臭雞掰!(約影片播放時間25秒時,畫面中沒看到說話的人,與A男聲音相同) B女走到一樓樓梯處畫面朝公寓門口拍攝,此時大門是關的。
B女:(約影片播放時間31秒時)你聽到沒,檢察官,你聽到他在罵髒話嗎?他在門口,在亂罵(此時公寓大門是關的,畫面中沒有人)。
⒊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10年6月12日晚上大概11時20分的時候下班回家,就看到被告在門口,因為我之前跟被告有官司,被告一看到我就會罵我髒話,我怕被告又罵我髒話,就遠遠地站著並拿出手機準備蒐證,被告就罵了我「臭雞掰」5次,還有「看三小」1次,被告對著我罵「看三小」後,就出去把門關起來,在門口又罵我這些髒話,罵我的地點就是巷道馬路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3-274、290頁)。
經核證人即告訴人上開證述情節與上開勘驗內容情節相符,應屬可信,足認被告確有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上開穢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⒋被告固辯稱其並無辱罵上開詞語等語,但查,依上開勘驗內容亦可知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在場,被告將機車自公寓樓梯間牽出戶外後,即可聽到A男即被告大聲罵「看三小」,待B女即告訴人稱「我有錄影喔,你在損毀,損毀我的抽水馬達」等話語,被告即稱「你有錄影,臭雞掰」等話語,緊接被告騎乘機車至巷口時,又有與被告聲音相同之男聲大喊「臭雞掰、臭雞掰」,顯見被告係聽見告訴人稱其有錄影一事後,即向告訴人回應「看三小」、「臭雞掰」等話語,足認被告確有針對告訴人辱罵「看三小」、「臭雞掰」等穢詞無訛,上開所辯顯與客觀事證內容不符,自難可採。
㈡被告於110年6月13日上午8時21分至23分許以台語所述之「欠踢」、「欠人幹」、「給人幹」等言語,確係針對告訴人所言(事實欄一、㈡部分):⒈經本院勘驗檔名「1-3VID-00000000_0821雷勝安公然咆哮辱罵告訴人3」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87-91頁):(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一名男子(頭戴安全帽、戴口罩,著藍綠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下稱C男,為被告),牽著機車調整方向準備將車停入公寓內。
(約影片播放時間3秒時)C男:人長得美喔,一點用都沒有啦,蛤!長得美喔,心是壞的啦,也是沒有用啦。
(約影片播放時間11秒時)B女(即告訴人):跟你一樣喔?你是個壞人。
你媽媽沒把你教好,把你教成這樣。
C男:你媽媽有把你教好啦。
(約影片播放時間22秒時,C男走向B女,站在B女前方,以右手指向B女並開始持續大聲說話)你媽媽有把你教好!你說什麼!懂嗎!你媽媽有把你教好! B女:教得比你好。
C男:教得比我好! B女:對。
C男:蛤。
(約影片播放時間44秒時)C男看向其左手邊。
一男聲(下稱D男,即甲○○):好啦,好啦,鄰居不要這樣子。
(約影片播放時間46秒時)C男轉身向其左手邊,對左邊說話並以其左手指向B女。
C男:他...。
(約影片播放時間48秒時)D男(拉著推車,穿深色短袖上衣、 綠色圍裙)出現在畫面右邊跟C男對話。
D男:好啦,小聲。
C男:ㄟ! D男:小聲一點啦,不用那麼大聲。
C男:「不是啊」(台語)...。
B女:他昨天罵髒話、他昨天罵髒話,他昨天罵髒話,晚上,我 都錄下來了。
D男:小聲一點。
C男:罵髒話。
B女:對。
D男:「好啦!好啦!不要這麼大聲啦!...。」
(台語) C男:「不是啊!啊現在是怎樣?」(台語) B女:啊是怎樣?是你一開始就罵人哪!(大聲說) D男:好好,大家都停止。
C男:罵人。
B女:剛才是誰先罵人的?(大聲說)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8秒時,C男往B女方向前進幾步,D男以手 阻止C男往前) D男:「不不,【麥ㄘˋ】,沒什麼」(台語)。
C男:我罵你喔! B女:對呀! C男:我罵,對什麼! B女:你就是罵我啊。
C男:「啊你就欠『踢』嘛,對不對。」
(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15秒時,C男邊往下看,邊轉身背對B女,右手做一個往下動作後說) B女:好,錄到了,又錄到了。
C男:「欠幹啊」(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19秒時,C男轉身看向D男方向同時也是B女方向)。
D男:「你你...,你這樣不行說這種話,你這ㄢㄋㄟ...,好好 ,快去,某,你快去啦!(C男、D男一退一進的退回上開機車停 放位置,兩人對站著說話。
) C男:「對某?欠幹嘛!」(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6 秒時,畫面看不到C男) D男:「你說這樣就不對,你說這樣就不對」(台語)。
C男:「啊某,要怎樣?」(台語) D男:「你這,這樣喔」(台語) B女:好,人家,他也是證人。
D男:「你不行罵人啦」(台語)。
C男:「某是誰罵她?」(台語) D男:「你去忙,你去忙」(台語)。
C男:「我何時罵她?」(台語) D男:「好啦,你去忙,…」(台語) C男:「我何時罵她?」(台語) D男:「還有人還在睡覺,現在還早」(台語)。
C男:「有人就是欠幹嘛!對不對?無人幹,無人幹就『ㄏ一ㄠˊ』啊嘛,對吧!」(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45至49秒時,C男對著D男持續大聲說話) D男:「好了,你快去忙。」
(台語)。
C男:「我有說她嗎?我在罵她嗎?是吧?」(台語) D男:「好啦,你快忙啦,你也聽人家說一下。」
(台語)。
C男:「不是啊!我有在罵她嗎?我是不是在跟你說話?他當我 在罵她嘛。」
(台語) D男:「你這麼大聲講話,我也不要跟你說話了啊。」
(台語) C男:「我知道啊!」(台語) D男:「小聲,小聲」(台語) C男:「我要講給大家知道嘛!有的人就是欠幹嘛」(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分7秒時,C男對著D男持續大聲說話) D男:「好了,好了,你去忙啦,你去忙」(台語) C男:「對某?對某?我講的就是這樣,我要講就是這樣」(台 語) D男:「我不要跟你說,越說越大聲,我也不要跟你說話」(台 語)。
C男:「ㄟ啦,我就是要講給大家聽,我不是在說給你,不是在 罵你。」
(台語) D男:「好啦,好啦。」
(台語) B女:那個吳先生謝謝你,吳先生,謝謝你。
D男:不會啦,不會啦,大家鄰居。
C男:「欠幹嘛!」(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分23秒時,畫面看不到C男) 某人聲:小聲點啦! C男:「對某」(台語)。
D男:人在休息,不要再那麼大聲會吵到鄰居。
B女:他根本不會考慮到人家這些。
C男:你自己也不會考慮。
(恢復正常音量,把機車停入公寓內 。
) B女:對啊,是個,沒有家教的人。
⒉另經本院勘驗檔名「1-4VID-00000000_0821雷勝安公然咆哮辱罵告訴人4」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91-94頁):(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C男(即被告,頭戴安全帽,穿藍綠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將機車停在公寓大門處(車頭在外,一部份車身仍在大門內)。
(約影片播放時間2秒時) C男:厚,你再講一次。
D男(即甲○○):好啦,你也進去啦,不要理他。
C男:你再講一次。
B女(即告訴人):他現在擋在,(約影片播放時間11秒時,B女手指向C男,C男朝向B女並看著手上手機,畫面中可見機車停放位置約在公寓大門中間位置,擋住公寓出入)他現在擋在門口,我沒辦法上樓。
C男:(C男走到公寓外,看向D男方向)「不是啊,你是在說什 麼?蛤!」(台語) D男:「好啦」(台語),沒有,沒有,你有...。
B女:沒有,沒有,我要,我要上樓。
D男:好,那。
B女:我要上樓。
(約影片播放時間24秒時,B女朝公寓門口走近上開機車右邊, 同時C男退回公寓門口站在上開機車左邊,牽著上開機車,向後 推入公寓內。
) D男:好,好。
C男:「妳儘管去給人幹啦!」(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5秒時,C男朝B女方向點了一下頭,旋即往下看著機車方向,繼續牽著上開機車,向後推入公寓內,B女因C男牽車動作,向後退出公寓門口。
) B女:你看到沒有,他就講這種話,你看,我要,我要上樓。
C男:「儘管給人幹啦!」(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31秒時,C男看向B女方向點了一下頭後,旋即往下看向機車、門的方向,繼續將上開機車後推入公寓內,以車身斜擋住公寓門出入的方式調整機車,同時用右手將公寓大門對開的右門關上) B女:他,他不讓我上,不讓我上,你幫我看。
D男:好,走,走。
C男:什麼不讓妳上,誰不讓你上。
(約影片播放時間38秒時,此時公寓右門關上,C男將上開機車 牽至公寓內右側,人站在開著的公寓左門位置) C男:「你說什麼肖話!」(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9秒時) B女:那你快一點。
C男:「啊!我在弄摩托車啊。」
(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42秒 時,C男停好上開機車,走到公寓開的左門門口,擋住公寓出入 ) B女:那你快一點。
C男:快個屁啦快!快! B女:你看。
C男:快什麼!「怎樣!」(台語) 某人聲:好啦! C男:「妳家的喔!快!」(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49秒時,D男走到C男、B女中間。
) D男:好啦,好啦。
某人聲:吵完沒?! D男:好啦,快啦。
C男:你想怎樣就怎樣!唷! B女: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C男:快什麼! B女:他還破壞我的抽水馬達。
C男:快什麼!快什麼! D男:來,你,來,我帶妳上去! B女:好。
C男:「快什麼?」(台語)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7秒時,D男帶著B女朝公寓開著的左門走,C男退後幾步,側身站在開著的左門處扶著關上的右門上右門的拴,D男從C男背後經過) B女:等一下,等他,等他過去。
D男:來,上去。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10至27秒時,C男退到關的右門後方,B女 跟在D男後方通過開著左門走入公寓內,走上樓梯。
) ⒊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如我提供的影片所示,被告在本案公寓樓梯大門口外,是大馬路巷道上,用「欠踢、欠人幹、給人幹」等言語辱罵我,被告這些話都是對我不停地罵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4-275、282-283、290頁)。
經核證人即告訴人上開證述情節與上開勘驗內容大致相符,應屬可信,可見被告有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上開詞語。
⒋此外,細觀上開勘驗內容,本次爭執乃被告先稱:「人長得美喔,一點用都沒有啦,蛤!長得美喔,心是壞的啦,也是沒有用啦」等話語後,告訴人即回稱:「你媽媽沒把你教好」,被告以右手指向告訴人並回應:「你媽媽有把你教好啦」,告訴人與被告間因而開始發生言語爭執。
接著被告又多次稱「啊你就欠『踢』嘛,對不對。」
,雖有部分非面向告訴人所言,然自上開對話之前後脈絡以觀,顯係針對告訴人辱罵,況被告欲將機車牽進本案公寓時,更有大聲朝告訴人方向稱「妳儘管去給人幹啦!」等話語,益徵被告確實乃針對告訴人所辱罵無訛。
⒌又被告所稱之「欠踢」、「欠人幹」、「給人幹」,此等言論均含有強烈之侮辱性,暗示告訴人應被他人修理、懲罰,甚至含有性暗示、羞辱之成分,已嚴重造成告訴人之人格尊嚴之損害。
⒍被告及辯護人固辯稱其乃針對在旁之甲○○(即上開勘驗內容之D男)所言,而非針對告訴人辱罵等語。
惟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看到被告在罵一些不雅字句,告訴人在門口,角度來講是面對面,我遠遠就聽到才走過去,到的時候已經罵一陣子,我就說大家都是鄰居,不要這樣子罵這麼難聽,小聲一點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97-299頁),可見甲○○試圖平息被告與告訴人間糾紛之前,被告即已開始對告訴人辱罵不雅字句,上開所辯與客觀事證內容不符,自難可採。
㈢被告確實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1樓樓梯間走道,以台語「臭機掰」、「幹你老母老雞掰」、「漏水,漏你母的老雞掰」、「你母的老雞掰」、「幹你娘」、「漏水,臭機掰」、「臭機掰」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事實欄一、㈢部分):⒈經本院勘驗檔名「(4)VID_00000000_110036雷罵臭機掰阻擾告訴人工人修理馬達」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94-95頁):影音檔,片長1分34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E男(戴口罩,穿橘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為被告)蹲在公寓一樓樓梯間水塔前面看著左手手機,邊指著手機螢幕,邊大聲說。
E男:「臭雞掰,都乾的還在,幹你娘的老雞掰,漏水,老雞掰,漏你母的老雞掰,漏水」(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0至6秒時) B女(即告訴人):沒關係,你再繼續罵,我已經錄下來了。
E男:「你母的老雞掰啦,幹你娘,漏水」(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9至12秒時,E男轉身背對B女繼續蹲,邊指著手機螢幕,邊大聲說話。
) B女:沒關係我已經錄下來了。
E男:「臭雞掰!」(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3至14秒時,E男轉身背對B女繼續蹲,對著手機螢幕,邊大聲說話。
) B女:我已經錄下來了。
E男:「你娘的...。」
(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6秒時,E男轉身背對B女繼續蹲,對著手機螢幕,邊大聲說話。
) E男:「臭雞掰。」
(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9秒時,E男轉身背對B女繼續蹲,對著手機螢幕說話。
) B女:你不要破壞我們家的抽水馬達,你不要破壞我們家的抽水馬達。
E男:「太丘啦。」
(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36秒時,E男繼續蹲在地上背對著B女邊用手機拍攝水塔後方邊說話。
)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6秒至1分28秒時)E男起身半蹲,背對B女,持手機對著水塔後方拍攝。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7秒時)B女:你不要一直碰到我的馬達,你不要一直碰到我的馬達,趁機損毀。
⒉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一直偷偷把我家的抽水馬達止水閥打開來並破壞,水就一直噴,我只好請乙○○來幫我修理,修理過程中被告一直阻撓我修理,在這期間備就一直重複罵「臭機掰」、「幹你老母老雞掰」,他罵我的這個地點是住戶會過的地點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5、291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天拿工具要去修理馬達的時候,被告就占在那個地方不給我修,告訴人只有說「我們要修理馬達,你怎麼阻止我們」,被告就開始罵了等語(見本院易卷第302-304頁),互核上開證述內容與前揭勘驗內容情節尚屬相符,上開證述均可採信。
準此,可見被告有於當日阻撓告訴人及乙○○修理,告訴人遂請被告離開欲修理抽水馬達後,被告即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開始辱罵上開穢詞,雖未面向告訴人,但仍明顯可知被告係針對告訴人所回應,進而辱罵上開穢詞。
⒊再者,細繹上開勘驗內容,被告開始大聲罵「臭雞掰,都乾的還在,幹你娘的老雞掰,漏水,老雞掰,漏你母的老雞掰,漏水」,告訴人多次告知被告「沒關係,你再繼續罵,我已經錄下來了」後,被告仍未停止而持續辱罵「你母的老雞掰啦,幹你娘,漏水」等語乙情觀之,衡諸常情,一般人如因自身情緒不滿而以髒話洩憤而無攻擊他人之意思,如經在旁他人表示已有錄影謾罵之事,應會停止謾罵並解釋道無辱罵他人之意,惟被告卻於聽聞告訴人告誡已有錄影之情事後,竟持續辱罵「臭機掰」、「幹你老母老雞掰」等穢語,顯徵被告確因對告訴人之不滿而辱罵上開穢詞。
⒋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乃背對告訴人所罵,而非針對告訴人等語。
但查,被告謾罵上開穢詞是否係針對告訴人,自應綜合場景發生過程而認定,又依上開證人即告訴人、乙○○證詞可知,當時告訴人乃委請乙○○修理抽水馬達,被告即大聲罵道「臭雞掰,都乾的還在,幹你娘的老雞掰,漏水,老雞掰,漏你母的老雞掰,漏水」等語,被告更有提及「乾的」、「漏水」等內容,益徵所為上開言論,均係針對告訴人欲修理抽水馬達一事而辱罵告訴人,上開辯詞顯與客觀事證內容不符,尚非可採。
㈣被告確實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起至12時1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本案公寓1樓樓梯間走道,以「看到你脫光光」、「脫光光去買東西」、「胸好大」、「胸很大」、「你真胸」等語羞辱告訴人,且上開詞語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事實欄一、㈣部分):⒈經本院勘驗檔名「(2)VID_00000000_1120雷勝安言語恐嚇威脅性騷脫光光」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96-98頁):影音檔,片長3分40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一名戴口罩,穿橘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男子,右手拿手機(下稱E男,戴口罩,穿橘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為被告)站在公寓內一樓樓梯前,看向畫面右邊樓梯間修理師傅在工作。
E男:「啊,錢在燒,剛剛好就好(台語)。
不會表達就不要表達,明明就是他沒鎖好,他說我。」
(台語) 修理師傅(即乙○○):嗯。
B女(即告訴人):我們那天那個止水閥不見了。
E男:你怪...,怪我。
B女:大噴水,是不是你摘的啊? E男:我...我...。
B女:你為什麼結巴了呢?為什麼為什麼講不出話來了呢? E男:是我,你就拿出證據。
B女:把你的那個,監視器拿出來,把你監視器那個影片拿出來 。
E男:監視器,好,那看到你脫光光我就不知道囉!看到你脫光光喔!(約影片播放時間43秒時,E男頭朝向B女方向但視線朝下,右手指向B女方向) B女:對啊,你把它拿出來。
E男:我跟你講,看到你脫光光喔,脫光光去買東西的時候,我就不知道囉!(約影片播放時間49至54秒時,E男頭朝向B女方向但視線朝下,右手指向B女方向) B女:沒關係,請你拿出來。
你不要亂講話,誰脫光光?只有你喔。
E男:我說是你脫光光,你脫光光去買東西,是你脫光光(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至10秒時,E男看向B女方向,以右手指向B女方向),「你要聽好。」
(台語)。
B女:你就證明你自己的清白,你就把你的監視錄影拿出來,我們在法院見。
E男:「麥丘啦,麥丘啦,麥丘啦。」
(台語) B女:因為這裡就只有你裝,別人不可能在這裡做,做不好的事。
(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4秒時)E男走向B女,並以右手指向B女。
E男:「我跟你說啦,你這個女人喔,你喔,你不要讓我抓狂,我跟你說。」
(台語),我做出來的事情,「你會知道,齁,你會知道我怎樣,你嘴丘啥!蛤!」(台語),講什麼!你嘴什麼!你嘴什麼! B女:那你嘴什麼! E男:「我跟你說」(台語),我不是沒有辦法治你! B女:不要指我! E男:指你又怎樣,指你犯罪嗎? B女:你就是,你不可以這樣子! E男:不可以?不可以的事多了!不可以,蛤,你不知道什麼叫狗急跳牆嘛,你喜歡狗急跳牆就對了,我讓你有,我告訴你,我跟...媽媽求情,跟你們求情,你說什麼,恐嚇!你什麼都能告嘛,你什麼都能告嘛,你什麼都要告嘛,好事讓你說成壞事,蛤。
B女:什麼是好事,你做什麼好事,你告訴我,你做什麼好事。
E男:不是啊,(E男手指向修理師傅工作方向)你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嘛,有什麼證據,你有什麼證據,他剛剛說了沒鎖緊! B女:沒鎖緊,那是,那一滴一滴小滴小滴的流。
E男:「你喔,正經是喔,不知道那個喔,我跟你講,蛤,你正經是喔。」
(台語),你呢,你自己要在這邊生活,你天天跟我吵,那我就陪你。
B女:是你跟我吵。
E男:我就陪你!我就陪你!(約影片播放時間3分12秒時,E男 邊對著B女說話,邊舉起右手對著B女做出握緊拳頭動作) B女:是你跟我吵。
E男:蛤!你要吵,我就陪你,你每一次講不過,就去搬你的姊妹來,你的姊妹就給你意見,到底是你要生活,還是他要生活啊,蛤,用點腦筋啦,腦筋裡不要只裝些有的沒有的垃圾。
⒉另經本院勘驗檔案「(3)VID_00000000-0000分雷勝安言語性騷胸很大」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99-100頁):影音檔,片長35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E男(即被告,戴口罩,穿橘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站在公寓一樓樓梯前面朝向畫面右邊樓梯間的水塔。
B女(即告訴人):水是你弄的。
E男:什麼東西是我弄的,蛤!什麼東西是我弄的啊,蛤! B女:我說這個水(B女指著公寓一樓地上水),這個髒是你弄的。
E男:...。
B女:你看看,你看看這到底都是你的(B女指著一樓地上放置物品),看到沒有,都是你的。
E男:那又怎樣,那又怎樣。
B女:那又怎樣! E男:嗯,那又怎樣。
B女:那又怎樣,那又怎樣。
E男:喔,你的胸好大喔!(約影片播放時間14秒時,畫面沒有拍到E男的臉) B女:那又怎樣。
E男:你好兇喔,「你胸好大喔,你兇啊,你真兇啊,你真兇,兇,胸很大!」(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7至24秒時,畫面沒有拍到E男的臉) 一男聲:「嗯,你吃醋嗎?」(台語) E男:胸很大(約影片播放時間26秒時,畫面沒有拍到E男的臉),你真胸!(約影片播放時間27秒時,畫面沒有拍到E男的臉但可見E男右手朝自己右胸畫了一個圈) B女:你真粗魯! E男:你真兇,女人啊,這麼兇的啊,我還真的沒看過啊。
⒊依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告訴人質問是否為被告將止水閥摘掉一事,並稱可調閱監視器確認,被告即回稱「看到你脫光光」、「脫光光去買東西」、「胸好大」、「胸很大」、「你真胸」,甚至在向告訴人說「胸很大」時,更有搭配在其右胸畫圈之動作,可認被告刻意在公眾以胸部身體特徵方式羞辱告訴人,帶有戲弄、不尊重之態度,以此性特徵羞辱告訴人,足損及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至為灼然。
⒋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乃向告訴人陳述網路笑話等語。
惟查,被告向告訴人稱「胸很大」乙詞,刻意將「兇」與「胸」混淆,利用雙關而帶有明顯性暗示之詞,利用胸部特徵暗指告訴人脾氣差,況被告更搭配右胸畫圈之動作,益徵被告已非單純指告訴人脾氣差而已。
再者,依上開勘驗內容,顯而易見被告與告訴人已在爭吵之狀況,被告又刻意利用雙關詞語諷刺告訴人,言論粗俗並帶有性羞辱、貶低性,在在顯見被告並非單純帶有幽默而講述網路笑話,而係欲以此等言語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已與「開玩笑」之言論相距甚遠,前揭所辯,自非可採。
㈤被告確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鐵窗外,以台語「幹你娘的雞掰」、「幹你老母的老雞掰」、「迴向你老母的老雞掰」、「臭機掰」、「幹你娘的雞掰」、「你老母的老雞掰」、「幹你老母的老雞掰」、「遇到這個破麻」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事實欄一、㈥部分):⒈經本院勘驗檔案「(1)VID_00000000_162141雷勝安不斷辱罵告訴人臭雞掰幹你娘」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25-126頁):影音檔,片長35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係自B女屋內穿過鐵窗朝屋外,由上往下俯視拍攝樓下動態動態,畫面右邊是淺白色鐵皮屋簷,鐵皮屋簷上方是鐵窗,畫面左邊是比畫面右邊高一階的淺綠色屋簷,畫面中間為一通道,一名戴粉色帽子、藍色口罩,穿淺綠白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男子(即被告,下稱G男)站在畫面中間通道處。
G男:「幹你娘!」(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秒時,G男看著下方邊大聲說,邊往畫面下方走,未抬頭看向B女即告訴人) (約影片播放時間3秒時) B女:你在罵你媽媽。
G男:「幹你老母!雞掰!破麻!你母的老雞掰!」(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6秒時,G男邊朝畫面右邊做事邊大聲說,未抬頭看向B女) (約影片播放時間10秒時,G男抬頭看向B女) B女:你在罵你媽媽。
(約影片播放時間13秒時,B女縮回屋內後又探出屋外,繼續樓 下俯視拍攝) G男:「你母的老雞掰,幹你老母!」(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5秒時,G男朝向畫面左邊大聲說,未抬頭看向B女) (約影片播放時間18秒時) B女:你在罵你媽媽。
G男:「臭雞掰,幹你老母的老雞掰!」(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1秒時,G男朝向畫面左邊大聲說,未抬頭看向B女) (約影片播放時間25秒時) B女:你在罵你媽媽。
G男:「老母的老雞掰,幹你老母!」(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6秒時,G男朝向畫面左邊大聲說,未抬頭看向B女) (約影片播放時間29秒時) B女:你在罵你媽媽,而且迴向到你媽媽。
G男:「雞掰,基督教」(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34秒時,G男繼續工作朝向畫面左邊大聲說,未抬頭看向B女) ⒉另經本院勘驗檔案「(2)VID_00000000_162223雷勝安不斷辱罵告訴人臭雞掰幹你娘」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27-128頁):影音檔,片長51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係自B女屋內穿過鐵窗朝屋外,由上往下俯視拍攝樓下動態,G男(即被告,戴粉色帽子、藍色口罩,穿淺綠白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男子)站在樓下之屋簷下,對著鐵窗工作、邊大聲說話,未抬頭看向B女即告訴人。
G男:迴向啦,「幹你娘雞掰!」(台語,影片播放時間1秒時) B女:基督徒不會罵髒話。
(約影片播放時間5秒時) G男看向B女大聲說:「拎爸馬基督徒啦!安抓!」(台語)「挖勒幹你老母的老雞掰啦!」(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7秒時,G男回頭朝牆邊繼續工作,大聲說話,未抬頭看向B女),迴向,迴向「你老母的老雞掰啦」(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1秒時,未抬頭看向B女)。
B女:對啊,你在罵你媽媽,你在污辱你媽媽,你媽媽是女生, 你在污辱你媽媽。
G男:「臭雞掰!你勒,幹你娘的雞掰!」(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7秒時,未抬頭看向B女) B女:你在污辱你媽媽。
G男:「你娘的衰小ㄟ,幹你老母的老雞掰!破麻!老雞掰。」
(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22秒時,未抬頭看向B女) B女:你是基督徒喔,基督徒沒有像你這樣子的。
G男:當然沒有啊,基督徒只有你這種的啊。
B女:對啊,你在罵啊,繼續罵,繼續罵,我都已經錄下來了。
G男:錄又怎樣? B女:對啊。
G男:錄又怎樣,誰罵你?嘿。
B女:孬種。
(約影片播放時間44秒時) G男:什麼都說人家罵你啊? B女:對啊。
G男:對對對。
B女:敢做不敢當,是個孬種。
(約影片播放時間49秒時) ⒊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我3樓住處後陽台鐵窗外架設大雨傘,看到我就開始罵「幹你老母老機掰」、「破麻」一些很骯髒、齷齪的詞,他罵我的這個地點所有社區的鄰居都會聽到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7、291頁),核與上開勘驗內容結果相符,足認證人即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應屬可信,堪認被告確有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陳述上開詞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⒋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僅是自言自語,並非針對告訴人等語。
但查,依上開勘驗內容雖見被告大多低頭而未抬頭看向告訴人,然「(1)VID_00000000_162141雷勝安不斷辱罵告訴人臭雞掰幹你娘」之影片約播放時間10秒時,被告聽聞告訴人稱「你在罵你媽媽」等語後,被告遂怒罵「幹你老母!雞掰!破麻!你母的老雞掰!」,隨即抬頭看向告訴人,並經告訴人多次回稱「你在罵你媽媽」等語,被告刻意多次以「你母的老雞掰」、「幹你老母!」、「臭雞掰」、「破麻」等詞回應,甚且告訴人提及「迴向」、「基督徒」、「我都已經錄下來了」一詞後,被告更為激動回擊「拎爸馬基督徒啦!安抓!」、「迴向,迴向你老母的老雞掰啦」、「錄又怎樣」,依前後對話脈絡,明顯均是針對告訴人所述回應,難認被告僅是自言自語,上揭辯詞,委無足採。
㈥被告於110年8月7日上午9時25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告訴人3樓住處門口外,以「我叫你做?我叫妳脫光光,那你要不要脫光光?」、「我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我現在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放屁、放屁、放屁、放屁」、「誰跟你有約啊!」、「我跟你有約就是約在床上啦! 床上 床上 床上啦!」、「性騷擾,你有幾分姿色?,需要人家給你性騷擾,照照鏡子啦!」、「誰要給你性騷擾,你照照鏡子,看看自己,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等語辱罵告訴人(事實欄一、㈦):⒈經本院勘驗檔案「(3)錄影VID_00000000_092533雷勝安言語性騷影片」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79-182頁):影音檔,片長3分,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J男(即被告,戴口罩、穿深色上衣、深色短褲)站在屋外隔鐵門與屋內人對話,持手機拍攝之人(B女,即告訴人)在屋內隔鐵門欄杆朝屋外拍攝, J男:你為什麼做,做兩個水槽啦。
(J男手指著上方) B女:是你要求我做的。
J男:我叫你做?我叫你脫光光你要不要脫光光!(約影片播放時間4秒時,J男對著B女說)不會嘛。
B女:因為我是好鄰居。
J男:我叫你脫光光,你會嗎?(約影片播放時間7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不會嘛。
B女:因為我是好鄰居。
J男:不會嘛。
你不會聽我的話嘛。
B女:所以我這個好鄰居。
J男:我現在叫你脫光光,你會嗎?(約影片播放時間15秒時,J男對著B女說)不會嘛,不會嘛,不會嘛。
B女:雷勝安,你叫我做。
J男:我叫你脫光光(約影片播放時間22秒時,J男對著B女說),你會嗎?你不會,啊,我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唷!啊!你不是吃素的!你不是吃素的! B女::你叫我做泄雨槽,我就做泄雨槽,因為你說影響到你,所以我是好鄰居,我就,我為了要和睦相處。
J男:放屁!(約影片播放時間36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 B女:結果你還這樣子...我。
J男:放屁!(約影片播放時間39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 B女:結果你還這樣子對待我。
J男:放屁!(約影片播放時間41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 B女:而且你還不遵守我們的約定。
J男:誰跟你有約啊,我跟你約,就約在床上啦!床上!床上!。
(約影片播放時間44至49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 B女:好,好。
J男:床上!(約影片播放時間51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你跟我約什麼。
B女:你又是,騷擾我,厚。
J男:誰騷擾你! B女:性騷擾! J男:我有跟你約嗎!我沒有跟你約。
B女:有。
J男:約。
B女:你叫我,對啊,你不是說嗎。
J男:你要怎樣,你要跟我約嗎! B女:你叫我,你叫我做泄水槽,我都做了,現在你又,你又。
J男:泄水槽又怎樣!了不起啊,十年前就該做了啦,怎樣,我 有跟你約嗎!沒有啊, B女:你有跟我約,而且你還給我寫了...。
J男:性騷擾,你有,你有幾分姿色,需要人家給你性騷擾,照照鏡子啦!(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0至27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 B女:都錄下來了。
J男:照照鏡子啦! B女:都錄下來了。
J男:性騷擾。
B女:所以我跟你講,雷勝安,不是人家對你不仁。
J男:性騷擾,你資格被性騷擾嗎!「歐巴桑!」(台語,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34至36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 B女:不是人家對你不仁,是你對人家不義。
J男:你有,誰要給你性騷擾,看看自己,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看你是誰,誰要給你性騷擾!誰要給你性騷擾!(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40至58秒時,J男對著B女大聲說) B女:是人家,是你對人家不義,你要自我反省。
你,你剛才說 的話都漏,都錄下來了。
J男:怎樣!怎樣!我有跟你約嗎?妳要跟我約我還不願跟你約 勒。
B女:你剛才說什麼約上床,是你說的。
J男:誰跟你,誰跟你說的? B女:都錄下來了。
J男:那又怎樣!這又怎樣! B女:就告你! J男:那又怎樣!約上床!妳有跟我約上床嗎? B女:這是你說的。
J男:性騷擾,所有的都要有條件啦,約! B女:那你為什麼要說這種話! J男:我怎樣,我對你說嗎? B女:你現在不要撇清關係,孬種!(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9秒時) J男:對呀,那你罵我喔,可以。
B女:因為你說了你不承認! J男:不承認,你喔,真得是,ㄅㄚ,你還好意思說你是個基督 徒,你捫心自問啦,哼。
B女:笑死人了,笑死人。
J男:你是基督徒,基督徒是你這種,你這種,人家是得理不饒 人,你是沒有理,一直要怎樣,蛤。
⒉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8月7日上午9時25分許被告在本案公寓2樓往3樓之樓梯間,以木棍等材料要封住氣窗,我跟被告說這樣的行為是犯法的,會影響逃生,被告就衝上來,我趕快把門關起來,被告就在我們家3樓門口跑出來罵我「脫光光」、「放屁」、「約上床」、「需要人家給妳性騷擾」、「照照鏡子看」等詞,這個地點是住戶平常上下樓的必經之路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8-279、291頁),經核與上開勘驗內容相符,足認證人即告訴人上開證述,應屬有據。
⒊又被告對告訴人所辱罵之「我叫你做?我叫妳脫光光,那你要不要脫光光?」、「我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我現在叫妳脫光光妳會嗎?」、「放屁、放屁、放屁、放屁」、「誰跟你有約啊!」、「我跟你有約就是約在床上啦! 床上 床上 床上啦!」、「性騷擾,你有幾分姿色?,需要人家給你性騷擾,照照鏡子啦!」、「誰要給你性騷擾,你照照鏡子,看看自己,照照鏡子,照照鏡子…」等詞,內容含有有容貌、性等羞辱之詞,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均足以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嚴重受損。
⒋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僅是自言自語,而非針對告訴人等語,但查,核以告訴人提供之蒐證錄影截取照片(見偵21580卷第171頁),可見被告乃貼近著告訴人3樓住處鐵門外,直接朝內咆哮辱罵,依上開勘驗內容亦可發現被告有多次乃對告訴人辱罵,足徵被告實非僅止於單純自言自語洩憤,而係針對告訴人所辱罵無訛,上開辯詞,實屬無稽。
(見偵21580卷第171頁) ㈦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㈦上開話語至多屬粗俗不雅,用語習慣不佳,為被告個人修養問題,且屬短暫,參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等語,惟查:⒈按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
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就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言,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尤其是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
於此範圍內,已非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
立法者以刑法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仍有其一般預防效果,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院審酌被告所述上開詞語,多屬眾所周知之髒話,且均帶有以性或性別之不平等地位等意味,甚且有以容貌、外表等內容對告訴人予以羞辱,達到貶抑告訴人之意思,針對性、侮辱性甚高,嚴重損及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此與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有間。
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些事是有前因後果,是告訴人每次都拿手機要挑釁我等語(見本院易卷第313-314頁),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之前有許許多多的官司,被告不斷地再報復我,一見到我就會罵我髒話,我才拿手機蒐證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3-274頁),可見告訴人乃因與被告長期相處不睦始基於蒐證原因而錄影,但見被告所為之上開言論,多出於對告訴人不滿,基於報復心理,大聲以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實無從以之合理化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
⒊況且,綜觀本案被告各次公然侮辱犯行,均非短暫對告訴人之言語攻擊,而是重複以上開穢詞對告訴人辱罵,甚至集中在2個月內即共計涉犯本案6次犯行,甚為密集,地點更是在其等所居住之本案公寓,街坊鄰居均可共見共聞,顯已屬於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造成之損害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⒋辯護人將被告因過往與告訴人之紛爭、不滿情緒理解為亦屬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指之表意脈絡一環,然告訴人所述上開言詞,乃始於被告之行為、言論,告訴人用詞依一般社會常理觀之,亦不至於對被告之人格尊嚴、社會評價產生影響,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容有誤會;
蓋倘如此,表意人豈不是能以其與被害人過往之所有恩怨情仇作為其事後任意侮辱被害人之合理化依據,上開所辯並不合理,難認可採。
四、被告各次強制犯行部分:㈠被告於110年6月16日晚上8時27分許起至同年月00日間,陸續以鐵管、塑膠管架設雨傘、鐵片、塑膠片等物在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鐵窗外,致在雨天時將雨水引流至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已妨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權利,並使告訴人必須貼塑膠布在鐵窗外防堵雨水潑灑而行無義務之事(事實欄一、㈤部分):⒈經本院勘驗檔案「VID_00000000_202738雷勝安未經允許架設毀損鄰舍鋁窗」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22-123頁):影音檔,片長36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由屋內朝鐵窗外拍攝,一名頭戴頭燈,穿藍色短袖上衣戴口罩男子(下稱F男,即被告)站在L型凹處的鐵窗外,對著鐵窗方向加工施作,此時天色暗,屋內有開燈。
F男:「...,哪有可能...。」
(台語) B女(即告訴人):跑上來,像賊一樣,來騷擾我們,偷窺。
(約影片播放時間8秒時)此時畫面可見F男用鐵絲將鐵片綁在鐵窗上。
B女:然後在那邊破壞人家鄰居的房子,這又不是你的房子,你在那邊給人家弄,你得到人家的允許了嗎?你得到人家的允許了嗎?你想要幹什麼就幹什麼喔?這是你常常說的話,你想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你有得到人家的允許嗎?這是你的房子嗎?你憑什麼這樣,你憑什麼在人家的房子裝。
依照上開勘驗內容,可知被告有於110年6月16日晚上在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外,施作以鐵絲將鐵片綁在鐵窗上之工程。
⒉另經本院勘驗檔案「(3)VID_00000000_162417雷勝安超大雨傘斜靠告訴人住家三樓陽台鐵窗,故意讓雨水反彈流進告訴人陽台」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28-129頁):(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是自屋內鐵欄杆朝屋外拍攝,屋外一把藍、紅、綠色大雨傘,自下方防火巷往上伸到拍攝者的屋外前方。
互核告訴人提供蒐證錄影截取照片(見偵21580卷第153頁),可見頭戴粉色帽子之被告將上開藍、紅、綠色大雨傘架設在告訴人3樓住處外,足以確認乃被告所架設上開大雨傘等節。
(見偵21580卷第153頁) ⒊另經本院勘驗檔案「(很重要)雷勝安施工封死告訴人鐵窗逃生口VID_00000000_174559」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30頁):影音檔,片長1分25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畫面穿過鐵窗,由上往下俯視拍攝屋外動態情狀。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可見屋外下方四周為屋簷、鐵窗,一名頭戴粉色帽子、戴口罩,穿淺綠色格子上衣男子(下稱H男,即被告),站在人字工作梯上,面朝畫面上方鐵窗,用線狀物將鐵製長管(高出屋簷)綁在該鐵窗上。
(約影片播放時間46秒時),H男爬上屋簷,畫面可見H男站在B女(即告訴人)屋外調整上開鐵管,H男與上開鐵管均比B女家鐵窗的底部高出一個頭左右。
(約影片播放時間47秒時)B女:你又爬上來幹嘛?你又侵犯人家隱私了,你又爬上來幹嘛,你在這邊放監視器是不對的喔,你不要太過份喔。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15秒時)H男爬下屋簷。
⒋再經本院勘驗檔案「很重要VID_00000000_183837以鐵板封鎖三樓陽台鐵窗逃生口」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31頁):影音檔,片長34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係由上而下俯視方攝屋外樓下,四周為屋簷、鐵窗,H男(頭戴粉色帽子、戴口罩,穿淺綠色格子上衣男子,即被告)蹲著對著地上一片淺色長方形物品施作工作。
⒌經本院勘驗檔案「很重要VID_00000000_184841以鐵板封鎖三樓陽台鐵窗逃生口讓雨水反彈到告訴人住家室內」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32-133頁): 影音檔,片長22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以下對話,聽不清部分以「...」代替。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H男(頭戴粉色帽子、戴口罩,穿淺綠色格子上衣男子,即被告)在B女屋子鐵窗外面(約超過鐵窗底做一個頭位置)兩手對著其前方鐵管施作工作,此時天色昏暗。
H男:...有多辛苦嗎? B女(即告訴人):啊?你做點好榜樣給你兒女吧,好不好? H男:好啊,好啊,...都說我的功夫很好啊。
B女:你何必,你何必,你何必要做這種壞事讓你的小孩子都覺 得汗,汗顏、慚愧。
H男:何必啊,我會讓你知道嘛,我要讓你知道嘛,你不做水槽 嘛。
B女:什麼叫做。
⒍又經本院勘驗檔案「以鐵板封鎖三樓陽台鐵窗逃生口讓雨水反彈到告訴人住家室內逃生口已被封死告訴人將手伸出鐵窗外拍攝VID_00000000_104452」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35-136頁):影音檔,片長1分39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說話聲僅是B女(即告訴人)單人口述,以下僅記載畫面呈現內容。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係自B女屋內穿過鐵窗朝屋外拍攝,鐵窗外,約鐵窗橫桿由上往下數約第四至七根位置,被放置一片淺色長方形物品,該物品斜放,底部與鐵窗第七格相近,該物品上方被繩子拉住,呈現上寬下窄與鐵窗夾角小於45度。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7秒時)畫面轉至鐵窗下方位置,畫面可見B女鐵窗外二側被裝設二根鐵管,該二根鐵管分別被自對面公寓下一層屋簷上設置、斜放的二根鐵管所固定。
(約影片播放時間1分25秒時),畫面轉至由下往上仰視拍攝鐵窗外,可見上開淺色長方形物品的底部被綁在上開鐵窗外二側被裝設二根鐵管上。
⒎互核上開⒊、⒋、⒌、⒍勘驗內容以及告訴人提供之蒐證錄影截取照片(見偵21580卷第153頁),亦可確認被告確有將長方形狀之塑膠片、鐵片架設在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外,距離非遠,且長方形之塑膠片甚至以傾斜狀所架設,如遇雨天,實有可能因而潑進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外。
(見偵21580卷第153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有於110年6月16日晚上8時27分許至同年月00日間,在我3樓住處的後陽台先架設雨傘,下雨就會流到我們家,我就拿塑膠布把我們家窗戶貼起來,被告就問我為何要貼起來,我回被告說「因為你要讓我們家漏水」,被告就換成大的鐵板,並說「你越貼,我就越要讓雨水噴到妳家」,因為板子是傾斜的,有因此潮濕潑進來的狀況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6-277、289-290頁),稽之前開勘驗內容及照片,足認證人即告訴人上揭證述,應非虛妄。
⒐準此,可認被告有於110年6月16日晚上8時27分許起陸續有架設雨傘、長方形塑膠片、鐵片等物在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外,且依上開物品與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間相對距離,堪認告訴人確因而逢雨天而致水潑灑進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
⒑按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而所稱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
行為人對物施以強制力當時,被害人雖未在現場,但當下或及時得感受行為人對其實施之強暴手段,因而妨害其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者,仍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⒒從而,被告雖係架設雨傘、塑膠片、鐵片等物在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外,雖非以實力不法直接加諸他人,並須待雨天時方將使雨水可順利潑灑進入至告訴人3樓住處內,但仍屬以間接方式,施之於物體,使告訴人及時得感受行為人對其實施之強暴手段,自屬積極以有形實力加諸於物而對人產生強烈影響之強暴行為,且被告上開不停更換架設之物品,並向告訴人稱「你越貼,我就越要讓雨水噴到妳家」等語,益見被告上開行為之目的即為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顯見被告主觀上認知其行為將妨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權利,並將使告訴人必須採取措施避免雨水潑灑進入,被告仍有意促此結果發生,而為客觀行為之實施,已然該當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
⒓又刑法強制罪所要保護之法益為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係屬開放性構成要件,範圍相當廣闊,欠缺表徵違法性之功能。
故在強制罪之犯罪判斷,除須審查行為人是否具備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對象是否被迫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外,尚必須審查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將不具違法性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排除於強制罪處罰範疇之外。
而強制行為之違法性乃決定於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亦即以目的與手段關係作為判定是否具有違法性之標準,若就強暴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上,可評價為法律上可非難者,亦即以強制手段而達成目的之整體事實,係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則該強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⒔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架設的目的是為了要擋雨水等語(見本院易卷第316頁),然而被告架設之雨傘、鐵片、塑膠片過程均刻意將其高度設置剛好在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外,顯徵被告除為防止雨水進入自己住處外,更存有使雨水潑灑進入告訴人住處內之目的,目的即有可議,且被告大可選用其他不影響告訴人之手段遮雨,然被告仍故意將鐵片、塑膠片以傾斜角度架設,妨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權利,甚至使告訴人必須貼塑膠布等方式防堵雨水進入,而行無義務之事,依被告目的、手段關係綜合評價,於法律上顯可非難,已具違法性,當已符合刑法強制罪之要件,殆無疑義。
⒕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依被告架設雨傘、鐵片、塑膠片之過程可知,被告乃刻意將架設高度設置在告訴人3樓住處後陽台外,鐵片、塑膠片傾斜角度甚至朝向告訴人3樓後陽台,被告甚而向告訴人宣稱「你越貼,我就越要讓雨水噴到妳家」等語,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上開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卷第277頁),在在顯見被告存有使雨水潑灑進告訴人3樓住處之意圖。
況告訴人甚至須貼塑膠布以避免雨水進入,而為無義務之事,顯已妨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權利,至事後貼塑膠布之行為是否得以阻擋雨水進入,實非所問,上開所辯,殊難憑採。
㈡被告於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4分許,見告訴人欲前往本案公寓樓梯間2樓至3樓處查看樓梯間對外窗戶情形時,確實有多次以水潑灑告訴人,並已妨害告訴人於本案公寓樓梯間自由出入之權利(事實欄一、㈧部分):⒈經本院勘驗檔案「【重要影片】VID_00000000_100153被告封鎖三樓樓梯間窗戶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73頁):影音檔,片長25秒,非固定視角,係持手機拍攝現場之動態情狀。
(約影片播放時間0秒時)畫面係由窗內朝窗外拍攝,天色亮,天氣雨,畫面可見窗戶中間有一根長桿縱向固定在窗戶中間,另有紅色繩子(纏繞畫面左邊牆中間)橫向穿出窗外,纏繞畫面右邊牆管子。
一名戴藍色帽子,深色短袖上衣男子(即被告)站在窗外將一條繞過畫面右邊牆跟管子間縫細的繩子一端穿過窗戶垂入窗戶內,繩子另一端手拉著調整。
⒉另經本院勘驗檔案「(1)錄影0000-00-00雷多次用雨水噴灑攻擊告訴人」之影片,勘驗內容如下(見本院易卷第183-184頁):影像檔,沒有聲音,片長44秒,固定視角,由上而下俯視拍攝公寓樓梯間之上層階梯、樓梯間、階梯、下一層樓梯間(此處有對外窗)、下一層階梯之動態情狀。
約影片播放時間27秒時(約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4:40時)畫面可見一短髮女子(穿淺色上衣,短褲,即告訴人)站在公寓下層樓梯間、靠畫面左邊窗戶前,持手機對著兩邊窗戶,畫面左邊窗戶中間有一根縱向長桿,兩扇窗戶中間有一條紅色繩子繩子一端經過該條狀物延伸出窗外。
約影片播放時間1秒時(約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4:47時)該女子以持手機朝窗戶拍攝、半側身姿勢爬樓梯上樓。
約影片播放時間2秒時(約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4:49時)該女剛踩上第三階階梯時,靠畫面左邊的窗外有一隻手將水自窗外朝該女子潑灑2次。
約影片播放時間6秒時(約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4:52時)該女子快步上樓至樓梯間,看向下層樓梯間的窗戶並一直張望。
約影片播放時間29秒時(約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5:15時)靠畫面左邊的窗外有一隻手將水自窗外朝該女子潑灑1次,該女子向後閃避,躲入屋內。
約影片播放時間41秒時(約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5:27時)大門關上。
⒊互核上開勘驗內容可知,第一段影片(上開⒈之影片)被告於110年8月7日上午即在本案公寓2至3樓樓梯間手持長桿、紅繩施作工程,嗣核以第二段影片(上開⒉之影片),可見告訴人接近該處時,雖未見被告在影片中,但可看到原本被告所持用之長桿、紅繩延伸至窗外,後續即有有人自窗外向告訴人潑水3次,足證站在本案公寓2至3樓梯間窗外之人即為被告,並向告訴人潑水,導致告訴人無從停留或上下樓。
⒋被告及辯護人固辯稱被告非潑水之人等語,但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110年8月7日當天上午下很大的雨,被告就在那邊施工,我跟被告說「你不可以這樣子」,被告就拿雨水噴我,噴了好幾次,身上、頭髮都被潑濕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79-281頁),再核以告訴人所提之蒐證照片(見偵21580卷第167、169頁),其身著之衣服、身形均相同,可徵被告確實有站在本案公寓2樓至3樓樓梯間窗戶外面,再參當日雨天之天氣,一般人如非特殊原因亦不會停留在該處,足認於上開時間自窗戶外伸手進來向告訴人潑水之人為被告,而無其他人之可能,上開所辯自難可採。
⒌本院衡酌被告向告訴人多次潑水之行為,已足使告訴人心理上造成壓力,況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樓梯間是本案公寓住戶唯一、必經的道路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91頁),顯然被告潑水之行為,看似不致成傷,但仍對於告訴人停留在樓梯間或上下樓之意思形成有過度干擾。
再斟酌被告潑水之行為未存有任何正當目的,僅係不滿於告訴人阻止其施作工程之行為,即以潑水方式報復告訴人,依被告目的、手段關係綜合評價,於法律上顯可非難,已具違法性,當已符合刑法強制罪之要件,當無疑義。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㈦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就事實欄一、㈤、㈧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為鄰居關係,長期因施作設施等問題相處不睦,被告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屢屢對告訴人以上開言詞羞辱告訴人,更架設雨傘、塑膠片等作為使雨水潑入告訴人之住處,又以雨水潑灑告訴人妨害告訴人行經樓梯間之權利,再參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為被告長期欺凌我,導致我沒辦法住在原本的地方必須搬離等語(見本院易卷第319頁),顯見被告上開犯行造成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居住安寧損害極為嚴重,被告雖稱其因告訴人長期對其錄影所受刺激,而有說出上開之穢語,然告訴人為求自保蒐證而對被告錄影,非謂可作為被告為上開犯行之合理動機或目的,暨斟酌被告於犯後始終飾詞狡辯,從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請求原諒,犯後態度甚差,並參以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在本案公寓附近,造成街坊鄰居可共見共聞,行為具有累積性、持續性、擴散性,侵害名譽權情節可認嚴重,參以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量處拘役之刑度尚屬妥適,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清潔隊員之工作,月收入約為新臺幣4萬元,須扶養母親、妻子、身心障礙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卷第324頁)等一切情狀,故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考量被告各次犯行間不法與罪責相類程度,各行為之態樣、手段、動機,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就拘役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鑫健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 雷勝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 雷勝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 雷勝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㈣ 雷勝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㈤ 雷勝安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一、㈥ 雷勝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事實欄一、㈦ 雷勝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欄一、㈧ 雷勝安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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