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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延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12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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