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自,68,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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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68號
112年度自字第27號
自 訴 人 陳雪梨
自訴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被 告 王克雄


居0000 Cardeno Dr. La Jolla, Ca 00000 USA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謝孟高律師
楊文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克雄無罪。

理 由

壹、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略以:

一、陳逸松於民國89年7月5日過世。被告王克雄明知其於民國111年5月8日在風傳媒網站登載標題為「王克雄觀點:陳逸松的兩面性」文章(下稱本案文章)中撰寫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文字,乃係對陳逸松不實之指控,且於該文章中以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所示「台奸」、「禽獸不如」等語辱罵陳逸松,足以貶損陳逸松之社會評價及名譽,仍基於侮辱及誹謗死者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將上開文章登載至風傳媒網站,因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12條第2項之誹謗死者罪嫌,就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所示部分,涉犯同法第312條第1項之侮辱死者罪嫌。

二、被告明知其於112年2月出版書名為「化悲憤為力量:一個二二八遺屬之奮鬥」一書(下稱本案書籍)中撰寫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文字,乃係對陳逸松不實之指控,且於該書中以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一所示「台奸」等語辱罵陳逸松,足以貶損陳逸松之社會評價及名譽,惟仍基於侮辱及誹謗死者之犯意,出版載有上開內容之本案書籍,因認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12條第2項之誹謗死者罪嫌,就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一所示部分,涉犯同法第312條第1項之侮辱死者罪嫌。

三、被告明知其於112年2月18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舉行「化悲憤為力量:一個二二八遺屬之奮鬥」一書之新書發表會時,所陳述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內容乃係對陳逸松不實之指控,仍基於侮辱及誹謗死者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公然指摘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不實內容,且以「台奸」等語辱罵陳逸松,足以貶損陳逸松之社會評價及名譽,因認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12條第2項之誹謗死者罪嫌,就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部分,亦涉犯同法第312條第1項之侮辱死者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項證據章通則內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亦即自訴人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若雖經自訴人舉證,惟法院對被告究否犯罪仍存有合理懷疑時,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復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上之誹謗罪即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該罪構成要件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刑法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

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

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固以被告所撰寫之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被告與陳翠蓮間之電子郵件、陳翠蓮撰寫標題為「祖國的政治試煉:陳逸松、劉明與軍統局」文章(下稱陳翠蓮之上開文章)、陳文惠撰寫標題為「陳逸松二三事(下):一九七二年至二○○○年之紀事(二)」文章、自訴人陳雪梨撰寫標題為「陳逸松與台灣社會民主主義的世代傳承(上)」文章、錄音譯文、新書發表會網頁列印資料等件為其主要依據,認被告為上開誹謗及侮辱死者犯行。

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誹謗及侮辱死者之犯行,辯稱:當初是軍統局派陳逸松組織三民主義青年團(下稱三青團),且依照史料顯示,別働隊隸屬於軍統局,負責逮捕及槍斃人犯之工作,既然史料顯示陳逸松曾擔任別働隊之副司令,其當然有參與別働隊負責的工作;

又依照史料顯示,陳逸松有將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下稱二二八處委會)的內部處理情形密報給陳達元及陳儀,由此可見陳逸松一定是特務;

再者,劉明及陳逸松陳述在二二八大逮捕前,陳達元就命令劉明及陳逸松趕快去躲到林頂立住處,但別働隊在執行大逮捕前一定要有計劃,伊相信劉明及陳逸松在大逮捕前聚集在林頂立住處,是要策畫逮捕工作,而非躲藏;

另陳逸松在二二八處委會相當活躍,惟其於事後非但未被究責,反而升官,顯見其等在二二八事件多有貢獻;

復參以陳逸松自承非臺獨立場,但其佯裝係臺獨人士,而與葛智超等人交往,而伊父親、林茂生等人都會去葛智超那裡,故伊合理懷疑係陳逸松密報使得其等受害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以:陳翠蓮教授撰寫之文章明確指出陳逸松是軍統局在臺展開接收準備與特務部屬的起點,且證人陳翠蓮亦已證稱有史料可以證實陳逸松有參與軍統局,只是其參與何行動部分並不明確等語,而歷史作為社會學科的學派,本即容許不同意見,歷史學者在進行二二八事件的研究時,亦有主流及次要見解之分,然此並無優劣之別,陳翠蓮教授雖係在二二八事件之研究領域中非常著名的學者,然其所為之研究及見解,亦非唯一之圭臬,被告在撰寫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等文字時,已窮盡所有可能查證之義務,被告自能依照其所查得之資料認定事實並為相關之評論,又二二八事件本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根據多年研究陳逸松生平之事蹟所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評論,或許用字遣詞會讓自訴人感到不快,惟此並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仍係受憲法保障之言論等語。

經查:

一、被告於自訴意旨一、二所示之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中,撰寫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且於自訴意旨三所示時間、地點,公開陳述如附表三所示內容等情,有本案文章(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一第17至35頁)、本案書籍摘錄頁面(見本院自字第27號卷一第37至44頁)、錄音譯文(見本院自字第27號卷一第47至48頁)、新書發表會網頁列印資料(見本院自字第27號卷一第49至66頁)存卷可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二第54至55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觀諸被告撰寫本案文章(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一第17至35頁)及本案書籍摘錄頁面(見本院自字第27號卷一第37至44頁)之內容引註資料,可知被告撰寫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時,多係引用陳翠蓮之上開文章中所記載之史實及論點,復觀諸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內容,該文章於「摘要」標題項下記載「研究發現,戰後最早進入臺灣的情治機關軍統局,利用黑道監控臺灣社會。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政府當局以各種方式滲透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以掌握情勢發展。

陳逸松與劉明為二二八處理委員會的主要成員,新出土的檔案卻證實,他們與軍統特務機關密切合作。」

,於「二、戰後初期的青年團與義勇隊」標題項下記載「軍統局這一特務機關作為國民政府的先遣部隊,早在軍隊與行政人員抵臺之前,已先行展開吸收線民、情治部屬的工作。」

、「陳達元原為軍統局閩南站站長,戰後擔任警備總部調查室主任,至1946年2月,原本與臺灣有關的多個情報機構經整頓後統合為一,表面上為警備總部調查室,實則為軍統局臺灣站,而負責人即陳達元。」

、「綜合以上史料,筆者推測,陳逸松與陳達元在戰前即已相識、或有往來;

軍統局找上陳逸松組織青年團,並非任意之舉;

戰後初期,陳逸松因此成為軍統在臺展開接收準備與特務部署的起點。」

、「8月31日,張士德邀請陳逸松到梅屋敷見面,他以閩南語告訴陳逸松『國軍很快就要來了』,為防止國民政府抵臺前日人可能進行破壞行為,要求陳逸松組織青年,用以監視日人的行動,並保護國家財產。

陳因此受命成立『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臺灣區團部』(下稱三青團),擔任臺北分團籌備處幹事兼主任」、「簡而言之,陳逸松與劉明在戰後之初,即被吸收進入軍統系,雖然他們可能對國民政府內部複雜的派系關係並不知情。」

、「軍統局於1946年8月改組為國防部保密局。

從軍統局到保密局,該特務組織因應外在情勢的變遷,其主要任務與運作方式迭有變更......1947年2月3日,陳達元調離警備總部調查室主任職務,改派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參事,資歷較淺的林頂立擔任改制後保密局首任臺灣站站長,應該就是『公秘劃分』模式下的調動。」

,於「三、陳逸松、劉明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二)事件後的動向」標題項下記載「別働隊為軍統局於中日戰爭期間逐漸發展起來的武裝組織之一,最初是1937年由杜月笙組成的蘇浙行動委員會別働隊,以特務、流氓為主要成員,後來又收容國民政府軍流散官兵,人數不斷擴充至萬人以上,一度改稱為『忠義救國軍』。

此後秘密發展各種行動組織,配合軍統情報活動,採取暗殺、縱火、爆破、綁架、逮捕等各種恐怖活動。

臺灣二二八事件後別働隊的組成,無異宣告接下來失蹤、逮捕、暗殺等恐怖手段即將登場。」

、「李翼中回憶錄透露出二二八事件後的鎮壓行動中,政府當局所採取的『以臺制臺』策略,陳逸松及劉明也參與其中。

不過,陳逸松晚年否認他擔任過別働隊參謀長、也不認識李翼中。」

,於「(四)陳達元的證詞」標題項下記載「⒈在事件中甚為活躍的陳逸松、劉明,與蔣渭川、許德輝一樣,都是保密局、警備總部、行政長官公署安排滲透於二二八處委會的人員。

...劉明、陳逸松也是保密局運用人員,確定應邀時間為3月4日。」

、「⒉保密局運用陳逸松、劉明之事,陳儀本身知情、並且同意。」

、「⒊陳逸松、劉明是陳達元的運用人,受他所指揮,並逐日將工作情形彙交陳達元,再由他呈報長官陳儀。」

、「⒋劉明被任命為警備總部別働隊副隊長,此事已經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證實,李翼中回憶錄指出『警備總部別働隊以林頂立為隊長,劉明、李清波為副隊長,陳逸松為參謀長』」,於「六、結論:面對陌生的統治形態」標題項下記載「研究發現,戰後國民黨政府與情治機關對臺灣社會的滲透、監視、控制,超乎一般理解。

軍統局是戰後最早進入臺灣的中國政治勢力,並自此布署對臺灣社會的監控網絡,陳逸松在日本戰敗不久、國民政府軍政人員尚未正式接收臺灣之前,即被軍統局吸收、組織三青團」、「根據保密局臺灣站二二八相關檔案,尤其是1948年7月陳達元的證詞可以說明,二二八事件中,陳儀政府動員情治機關積極滲透二二八處委會,除了過去已被證實的蔣渭川、許德輝之外,甚至連陳逸松與劉明也是當局利用的棋子。

陳達元的證詞,明確指出陳逸松與劉明被利用滲透二二八處委會的經過、工作情形;

這是陳達元、林頂立在事件後藏匿、保護陳、劉兩人的主要原因。」

、「雖然陳逸松、劉明為特務機關效力,但林頂立並未將他們視為自己人而加以信賴、保護」等文字,此有上開文章(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一第43至85頁)在卷可參,復參以證人陳翠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提供的資料有講到陳逸松在別働隊裡擔任的職務,軍統局是說陳逸松擔任副隊長,但中統局卻說他是參謀長,他們指稱的共同事實是陳逸松在別働隊裡有擔任職務,但確切的職務名稱及從事的業務無從確認等語(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三第10至39頁),是由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及證述可知,其透過爬梳相關史料得知陳逸松受軍統局負責人陳達元所託成立三青團,用以監視日人的行動,亦曾在別働隊裡擔任某一職務等情,是被告據此撰寫如附表一、二編號四所示「軍統局派陳逸松監視還在台灣的日本人的舉動及籌組台灣的三民主義青年團。」

等內容,實屬有據,復由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可知,透過史實資料考究可知悉陳逸松為軍統局及保密局所用,並滲透至二二八處委會,又軍統局或改制後之保密局,屬情報及特務組織,是以被告在閱覽上開資料後,進而推認「陳逸松為軍統局的特務」乙節,亦非毫無所憑,而陳翠蓮教授長期研究二二八事件相關史實,亦就該事件撰寫過多篇論文,現更擔任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此經證人陳翠蓮證述明確(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三第10至39頁),足徵陳翠蓮教授有相當之學術專業,其提出之觀點自有參考價值,則被告參考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後,進一步推認陳逸松實為軍統局之特務,應認係經過合理查證後,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情況下而為如附表一、二編號四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陳述。

三、又被告供稱其係依憑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及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中記載之內容而做出如附表一、二編號二、六所示之推論。

參諸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中提及如附表一、二編號二及六所示論述時,均引用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一書中關於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及警備總部副參謀長范誦堯之口述紀錄,並引述陳達元之證詞為證,此有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存卷可考,由此可見被告確係在參考此部分資料後,方做出如附表一、二編號二、六所示之論述。

參以被告提出其所參考之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一書之內容(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二第201頁、第243頁),其中記載「3月9日陳長官宣佈全省戒嚴後,陳儀就下令由憲兵張慕陶團長主其事,警總調查室、軍統局臺北站協助之,緝捕為首陰謀份子。」

「不過,陳長官將逮捕名單交與張慕陶,囑其不可告知上述單位以外人員,而由陳長官直接向蔣主席負責,這是3月10日張慕陶特別向我稟報的,不過,張氏仍未將名單讓我過目,我亦未向張要索」、「逮捕人犯係由軍統局林頂立成立特別行動隊及張慕陶憲兵團成立特高組會商後立即進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行動」,此乃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之口述紀錄,另該書亦記載「軍統人員在國軍增援部隊到達之後,主導捕殺『人犯』的工作。

當時擔任警備總部副參謀長的范誦堯在四十多年後接受訪問時表示,事件後『由憲兵成立特高組及林頂立成立特別行動隊,全面逮捕首要份子(包括臺灣菁英)』。

同時,中統局局長葉秀峰也在3月26、27日呈蔣介石情報中指『陳長官善後處置仍採高壓政策,凡稍涉事變嫌疑者,每加毒殺』,『警備部竟公然組織別働隊多組,臺民恐懼萬分』」、「范誦堯並指出,『至於槍斃人犯,多由軍統局林頂立負責』」,由此書內摘錄之前揭內容及陳翠蓮之上開文章所示,可見林頂立為保密局首任臺灣站站長,亦為別働隊隊長,而別働隊本為配合軍統情報活動,採取暗殺、縱火、爆破、綁架、逮捕等各種恐怖活動之組織,佐以證人陳翠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軍統局及中統局共同指稱之事實係陳逸松在別働隊裡有擔任職務等語(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三第10至39頁),是依照相關史料記載,可知陳逸松曾於二二八事件期間,在負責逮捕人犯之別働隊內擔任某職務,再參以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內「三、陳逸松、劉明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四)陳達元的證詞」標題項下記載「1948年7月,保密局人員周敏生調查後指出:關於劉明參加叛亂一案,頃據陳達元同志電稱:略以該劉明與參政員陳逸松二人,於三月四日應邀出助敉亂,經報秉獲陳長官兼總司令核准運用,並於三月六日奉陳兼總司令派為總部別働隊副司令有案,無日均與弟密取聯絡,並著日將工作情形彙交弟轉報長官。

迨國軍登陸援救,該員復奉陳兼總司令手令,協助弟緝捕奸逆,表現至佳。

...」,復據證人陳翠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份調查報告中「該員復奉陳兼總司令手令,協助弟緝捕奸逆,表現至佳。」

等文字敘述主體看起來是劉明,然劉明與陳逸松關係非常密切,他們所有的政治行動都是一起的,陳逸松比較像大老,劉明比較像手腳,他們的政治行動一致性非常高,因此此部分指涉對象其實有模糊的空間等語(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三第10至39頁),由此可知陳達元曾表示劉明及陳逸松有應邀出助敉亂,並有彙報工作情形,且陳逸松可能亦有與劉明一同協助緝捕奸逆之情,是被告參考上開史料及文章後,推認陳逸松有提供情報,及參與別働隊負責之逮捕、拷問和槍斃人犯等工作,要非無據;

又陳翠蓮之上開文章中「三、陳逸松、劉明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二)事件後的動向」標題項下記載據劉明所稱,其接獲陳達元之通知後,即於西元1947年3月8日帶同陳逸松躲藏至林頂立之住宅內至同年月17日,且據陳逸松所稱,渠於西元1947年3月10日、11日左右直接去找陳儀談判,聲稱是依照中央政府的命令至調解委員會,陳儀即當場答應撤銷通緝等內容,此有上開文章在卷可稽,可見於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陳逸松確實待在林頂立住處數日,又觀諸陳逸松於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非但得以待在別働隊隊長林頂立住處,還可直接面見陳儀,並表明其係依照中央政府命令行事之意,則陳逸松是否仍需躲藏至林頂立住處,實不無可疑之處,是被告在對此一事實存疑之情況下,綜合以上文章及史實資料,認定如附表一、二編號二、六所示之事實,即主張劉明及陳逸松之所以會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在林頂立住處聚集,應係受陳達元之指示至林頂立住處開會,規劃逮捕臺灣菁英之工作,並認陳逸松實有提供情報,及參與別働隊負責之逮捕、拷問和槍斃人犯等工作等情,應係被告在梳理相關文史資料後,依其客觀上所取得之證據資料,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

四、復據被告供稱其撰寫如附表一、二編號一所示內容,係依據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及黃紀男口述完成之泣血夢迴錄一書記載之內容所為之推論。

觀諸由黃紀男口述完成之泣血夢迴錄一書中記載「認識柯爾氏不久,他便告訴我,目前台灣兩派嚮往獨立的人士,一為陳逸松領導的『託管派』,另一則為楊肇嘉領導的『台獨派』」、「陳逸松係宜蘭人,東京帝大法科畢業,原擔任律師,光復後曾任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

陳亦為柯爾氏朋友,其所倡導的台獨理念,為透過台灣歸美國託管之程序來達成」(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二第203至205頁),由此可見陳逸松與柯爾氏係朋友關係,並曾表達台獨理念,惟復據陳翠蓮之上開文章所示,陳逸松為軍統局及保密局所用,滲透入二二八處委會,並曾擔任別働隊之職務,顯與軍統局特務有密切合作,且該文章中「五、陳逸松的最後一搏」標題項下亦記載「3月初美國大使館官員柯逸山(Paul Kovenock)與陳逸松訪談,並提報他的談話內容:......很顯然地共產黨革命已經給一般人民生活帶來改善。

中國再度成為強大和自尊的國家,而臺灣被美國人遺棄。

美國放棄了希望臺灣獨立的人。

現在臺灣獨立已經不是選項。

北京控制臺灣已不可避免,而我是贊成的。」

、「其間,陳逸松多次進出美國、日本,發表親中言論及對中美關係正常化之看法,他的言行讓中華民國政府備感尷尬、困擾,外交部駐美、日各地領使館積極蒐集陳逸松相關發言與情報資料。

1977年6月26日,《華盛頓郵報》專訪在美的陳逸松,他除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傳『和平統一』之外,也談到之所以離開臺灣的原因是『因為痛恨政府對人民的待遇』......」,此有上開文章存卷可憑;

又陳逸松回憶錄(戰後篇)一書中亦記載「我並不認為台獨是台灣最好的選擇,所以我從沒參加過任何台獨組織」,此有該書節錄內容影印資料(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二第219至237頁)存卷可考,足見陳逸松之政治理念,非屬泣血夢迴錄一書中記載,即柯爾氏所認為之台獨立場,是被告基於對上開文獻所載內容之認知,推論陳逸松或係為了執行軍統局特務之任務,刻意以台獨託管派擁護者之身分接近葛超智(George Kerr,即前述之柯爾氏),並提供葛超智及與其來往之林茂生等人之情報給情治單位,尚非全然無據,且此乃係針對陳逸松在二二八事件中之角色與職務,及該事件發生之原因與責任歸屬一事而為評論,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

五、自訴人雖提出陳翠蓮傳送給被告之電子郵件,認定被告刊登本案文章及出版本案書籍前,已明知其為如附表一、二編號一、二、四、六所示之事實陳述及評論顯屬不實,惟仍刊登及出版此部分內容,顯有誹謗死者之惡意。

觀諸陳翠蓮於111年3月24日傳送給被告之電子郵件內容,陳翠蓮提及「但是,文中有一些推測,我比較保留。

例如:蔣經國密報林茂生電報是陳逸松之誣告,或說戰後陳逸松加入軍統局、監視台灣人活動,李翼中利用去南京見蔣介石的機會送上逮捕名冊。

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我不敢如此斷然推測。」

,此有該份電子郵件(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一第41頁)存卷可考,由陳翠蓮該電子郵件內容可知,其係認為本案文章中提及關於「蔣經國密報林茂生電報是陳逸松之誣告,或說戰後陳逸松加入軍統局、監視台灣人活動,及李翼中利用去南京見蔣介石的機會送上逮捕名冊。」

等部分之推測缺乏直接證據支持,其不敢做出該結論,然其並未明確指出被告所為上開認定實與史料不符或有明顯錯誤之情,而獨立之個人對相同事物之看法及觀點本即有差異,對於史料文獻之詮釋亦同,未能僅以陳翠蓮教授之觀點與被告不同,即逕認被告未經合理查證,而基於惡意為前揭論述。

六、另被告雖於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撰寫如附表一、二編號五、八所示內容,惟其係於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中先引述美國大使館官員柯逸山(Paul Kovenock)與陳逸松之訪談內容,方為該段陳述。

觀諸陳翠蓮之上開文章中「五、陳逸松的最後一搏」標題項下記載「3月初美國大使館官員柯逸山(Paul Kovenock)與陳逸松訪談,並提報他的談話內容:......很顯然地共產黨革命已經給一般人民生活帶來改善。

中國再度成為強大和自尊的國家,而臺灣被美國人遺棄。

美國放棄了希望臺灣獨立的人。

現在臺灣獨立已經不是選項。

北京控制臺灣已不可避免,而我是贊成的。」

等文字,該文章中所引述柯逸山訪談陳逸松之內容,與被告於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內撰寫之內容相同,顯然被告此段文字之敘述係參考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內容,復觀諸陳翠蓮之上開文章亦提及「其間,陳逸松多次進出美國、日本,發表親中言論及對中美關係正常化之看法,他的言行讓中華民國政府備感尷尬、困擾,外交部駐美、日各地領使館積極蒐集陳逸松相關發言與情報資料。

1977年6月26日,《華盛頓郵報》專訪在美的陳逸松,他除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傳『和平統一』之外,也談到之所以離開臺灣的原因是『因為痛恨政府對人民的待遇』......」等內容,由此等資料可知,陳逸松曾發表親中言論,且曾口述「現在臺灣獨立已經不是選項。

北京控制臺灣已不可避免,而我是贊成的」等內容,是被告依照上開資料認定陳逸松確實贊成中國控制臺灣,並為如附表一、二編號五、八所示之評論,乃係基於其對此等事實之認知及對陳逸松展露出之政治傾向而為之評論,此部分評論與其所據前開事實具有緊密關聯性,且係針對陳逸松在歷史事件中之角色及定位一事而為評論,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亦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

七、另被告雖於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中撰寫如附表一、二編號七、九、十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之評論,然衡諸被告於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中所撰寫之內容,可認被告係透過爬梳相關史料及與陳逸松有關之文章後,主觀上認定陳逸松曾擔任軍統局之特務,滲透至二二八處委會,並曾提供情報及參與別働隊執行之逮捕、拷問和槍斃人犯之工作,是被告在本案文章及本案書籍中所為如附表一、二編號七、九、十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之評論,顯然係針對其認定之上開事實及推論,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評價及意見,且與陳逸松在二二八事件中是否提供情報或參與謀劃逮捕、拷問人犯等情實屬相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則縱使被告上開撰寫內容之用字遣詞令陳逸松之家屬感到難堪、不悅,亦難謂係以損害陳逸松名譽為主要目的,而仍未逸脫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自難以誹謗或侮辱死者罪相繩。

八、至被告雖另有撰寫如附表一、二編號三所示之評論,然衡諸被告撰寫此部分內容之前後文脈絡,其係在「陳逸松代理很多中國人來告台灣人及日本人,很得中國人的信賴。

陳逸松不是一個有原則的人,竟然和日本軍方合作,擔任台灣軍司令部和知鷹二情報部的囑託,也兼任律師。」

等文字後方接續撰寫如附表一、二編號三所示之內容,而其撰寫上開文字內容所引註之參考文章即為陳翠蓮之上開文章,復觀諸陳翠蓮之上開文章,確曾載有「15日,保密局飭直屬通訊員董貫志檢證情報,回覆南京『衛國憲』,共列出陳逸松數條罪狀:(一)昭和十四年,(民國十七年,按原文有誤,應為民國28年)在臺執行律師業務,兼任臺灣軍司令部和知鷹二海陸軍特務機關情報囑託,盡包攬詞訟、挑撥陷害之能事......」等文字,顯見被告係參考此段文字記載而認為陳逸松確曾擔任臺灣軍司令部和知鷹二海陸軍情報部的囑託,也兼任律師之事實,又據自訴人提出之資料(見本院自字第68號卷二第391至395頁)顯示,確曾有文件記載上開內容,可認被告此部分之事實記載顯屬有據,而其於該段文字後緊接著撰寫如附表一、二編號三所示之評論,由文字內容及脈絡觀之,益見被告此部分之評論與前開其認定之事實有緊密關聯性,足見其係針對前開事實為主觀評價及推測,此亦與陳逸松在二二八事件中之歷史定位與角色,及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其於文末僅係提出疑問,並非係以肯定之語句下結論,故認其就此部分所為之評論,尚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九、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非全然不可採,而本案依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為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所指侮辱及誹謗死者犯行,而自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內容 出處 一 國防部長白崇禧和蔣經國立即於1947年3月17日來到台灣。
...蔣經國隔天下午6時30分立即拍發電報給蔣介石:「親美派-林茂生、廖文毅與副領事Kerr,請美供給槍枝及Money,美允Money。
Col.Dau來,與Kerr調,有關。」
這樣的誣陷極可能是特務陳逸松提供的,導致林茂生教授和我父親在二二八被謀殺滅屍。
被告於111年5月8日在風傳媒登載標題為「王克雄觀點:陳逸松的兩面性」文章 二 林頂立參與製作名冊、非法逮捕及槍斃滅屍,是殺害台灣菁英的劊子手。
陳逸松則提供情報及參與逮捕、拷問和槍斃人犯的工作,就如陳達元的證詞:「協助弟緝捕奸逆,表現至佳」。
...陳逸松活耀於台灣人的圈子,包括法律界、報界、民意代表等等,他可以認清是否捉錯人。
同上 三 日文的囑託是正式雇用的代理人,代表他們來欺壓台灣人。
陳逸松會知道軍方和情報部的很多內部資料,顯然他已贏得非常大的信任。
不知道有沒有擔任情報部的特務,收集台灣人的情資? 同上 四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後,福建的軍統局立即來台灣發展特務組織。
軍統局陳達元少將和陳逸松同是祖籍福建省彰浦宗親,算起來陳達元還是陳逸松的姪子,他們以前 在廈門就已認識,陳逸松也就成為軍統局的特務,爽領特務豐厚的報酬。
軍統局派陳逸松監視還在台灣的日本人的舉動及籌組台灣的三民主義青年團。
同上 五 陳逸松看到中國強盛起來,就唱衰台灣,想要投靠中國。
同上 六 由以上的史料可以看出,他們意圖掩飾這樣的實情:保密局的陳達元命令陳逸松和劉明兩位別働隊副司令趕快到司令林頂立的家開會,因為要規劃逮捕台灣菁英的工作。
為了怕走漏風聲,3月10日晚開始的逮捕要快速分頭並進,人員必須召集好及逮捕的對象也必須分配清楚。
這訊息等於承認二二八大逮捕時,陳逸松和劉明與保密局的陳達元及林頂立都有密切聯繫和聚集。
二二八期間有好幾份名單,大多是3月10日以後才作或是事後整理的。
只有省黨部這份名冊可能在3月6日李翼中計劃飛南京之前,就已製作完成,以上的史實也一再提到它,而且確實從3月10日晚開始,依照這名冊逮捕台灣菁英。
同上 七 陳逸松口口聲聲說一定要有「法治」和「民主」,結果密報及陷害追求法治和民主的台灣菁英。
同上 八 陳逸松贊成中國侵佔台灣,確實是一個台奸。
同上 九 在二二八慘案期間,陳逸松可能是最大尾的「台奸」。
同上 十 他誇說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是要爭取台灣人的權益,實際上是陳儀派去的台奸。
他陷害及逮捕熟識的朋友,實在禽獸不如。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內容 出處 一 國防部長白崇禧和蔣經國立即於1947年3月17日來到台灣。
...蔣經國隔天下午6時30分立即拍發電報給蔣介石:「親美派-林茂生、廖文毅與副領事Kerr,請美供給槍枝及Money,美允Money。
Col.Dau來,Kerr調,有關。」
這樣的誣陷極可能是特務陳逸松提供的,導致林茂生教授和我父親在二二八慘案中被謀殺滅屍。
被告出版書名為「化悲憤為力量:一個二二八遺屬之奮鬥」一書 二 林頂立參與製作名冊、非法逮捕及槍斃滅屍,是殺害台灣菁英的劊子手。
陳逸松可能提供情報及參與逮捕、拷問和槍斃人犯的工作,就如陳達元褒獎劉明和陳逸松:「協助弟緝捕奸逆,表現至佳」。
...陳逸松活耀於台灣人的圈子,包括法律界、報界、民意代表等等,他可以認清是否捉錯人。
同上 三 日文的囑託是正式雇用的代理人,代表他們來欺壓台灣人。
陳逸松會知道軍方和情報部的很多內部資料,顯然他已贏得非常大的信任。
不知道有沒有擔任情報部的特務,收集台灣人的情資? 同上 四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後,福建的軍統局立即來台灣發展特務組織。
軍統局陳達元少將和陳逸松同是祖籍福建省彰浦縣的宗親,算起來陳達元還是陳逸松的姪子,他們以前在廈門就已認識,陳逸松也就成為軍統局的特務。
軍統局派陳逸松監視還在台灣的日本人的舉動及籌組台灣的三民主義青年團。
同上 五 陳逸松看到中國強盛起來,就唱衰台灣,想要投靠中國。
同上 六 由以上的史料可以看出,他們可能掩飾這樣的實情:保密局的陳達元少將命令陳逸松和劉明兩位別働隊副司令趕快到司令林頂立的家開會,因為援軍已到,要規劃逮捕台灣菁英的工作。
同上 七 陳逸松口口聲聲說一定要有「法治」和「民主」,但可能密報及陷害追求法治和民主的台灣菁英。
同上 八 陳逸松贊成中國侵佔台灣,確實是一個台奸。
同上 九 在二二八慘案期間,陳逸松可說是最大尾的台奸之一。
同上 十 他是奉政府的命令進入處委會,可說是一位台奸。
同上 十一 他誇說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是要爭取台灣人的權益,實際上是陳儀派去的台奸。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內容 出處 一 剛剛有講到陳逸松,...伊自己替自己說很多話,說自己多好又多好...別働隊這些人都是台奸、特務。
...就是這些特務在帶路、去抓人、去認人。
被告於112年2月18日發表之致詞內容 二 陳逸松伊是報界,伊是立法、參議員,伊認識非常多人,所以伊知道什麼人、什麼人,都要他們這些的臺灣人,才可以了解咱們臺北的所在,才得以去抓這些人出來。
同上 三 特務來到的時候,陳逸松可以說是第一個收到的特務,所以伊應該是第一位本土的特務。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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