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唯曦(原名:林瑀婕)
簡晴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李漪汝(原名:李意如)
余安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張承澤
吳素慧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陳鍇渼
何怡薇(原名:何佳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昭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林唯曦、簡晴惠、李漪汝、余安媞、張承澤、吳素慧、陳鍇渼、何怡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唯曦、簡晴惠、李漪汝、余安媞、張承澤、吳素慧、陳鍇渼、何怡薇(下合稱被告8人)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8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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