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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銘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陳信欽
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許家碩
選任辯護人 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婁景雲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姚博仁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謝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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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即 被 告 陳永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0202號、111年度偵字第2531號、第5438號、第7329號、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銘等5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凱米颱風來襲,臺北市於113年7月24日至25日停止上班上課,上開重大理由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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