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玉杰
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律師
被 告 雍小蓉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
被 告 謝淑娟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
被 告 徐美玉
吳秀菊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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