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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志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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