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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志銓
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證人曾瑞祥於另案中變更與本件有關之陳述,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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