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重附民,1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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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李克勤
被 告 陳珮蓁

陳建宏


簡文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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