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重附民,17,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顧弘毅
被 告 洪一萍
溫效瑾

沈睿鑫
沈容正

鍾瓚君

林國祥

盧勇聿
楊怡宣


楊秉霖
陳靜嬋
李惠萍

張譽瀚

江瑚珠
陳彥妤

梁彩薇

戴嘉况

郭品杉


江慧貞

劉芷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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