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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周國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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