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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廖晏緹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吳漢甡律師
被 告 孫惠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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