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尚德玲
被 告 羅仁佐
吳亭潔
劉家豪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8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3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原告對同案被告曹書瑋、許明聰、陳順傑等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
對同案被告林子捷、張子申、黃士銘、蔡秉睿等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