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重附民,94,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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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陳國安

被 告 張弘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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