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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LWA Operations Ltd. (原TPI Group Ltd.)
兼 代表人 Colin Cullito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朱玉文律師
李佳樺律師
被 告 林振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1年度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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