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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守信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余閔雄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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