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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明君
選任辯護人陳韋辰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告邱文雪
選任辯護人陳重言律師
翁英琇律師
被告程桑妮
選任辯護人黃文欣律師
李永裕律師
被告張惠珍
選任辯護人葉雅婷律師
被告張珮蓉
選任辯護人陳彥任律師
彭敬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470號及第19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明君、邱文雪、程桑妮、張惠珍及張珮蓉因銀行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6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黃柏家
法官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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