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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06號
原 告 孔昱博
被 告 李宏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主張因遭被告詐欺受有損害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檢察官起訴被告對原告詐欺犯行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90號、112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認被告該部分不構成犯罪(詳該判決理由欄乙及附表二編號4部分),而為無罪之諭知在案。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此部分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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