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
原 告 楊子萱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陳永銘
陳信欽
許家碩
婁景雲
姚博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銘、陳信欽、婁景雲、姚博仁、許家碩等5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楊子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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