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林毓涵
被 告 洪一萍
溫效瑾
沈睿鑫
沈容正
鍾瓚君
林國祥
盧勇聿
楊怡宣
楊秉霖
陳靜嬋
李惠萍
張譽瀚
江瑚珠
陳彥妤
梁彩薇
戴嘉况
郭品杉
江慧貞
劉芷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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