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黃雅敏
被 告 吳孟哲
陳慶霖
宋宇祥
胡皓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 月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