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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詹夏
被 告 張綉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53號業務侵占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係以被告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行為,致其權利受到侵害,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對其負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被告上開被訴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5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
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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