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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黃芸真
被 告 周玟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周玟君及林國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周玟君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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