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附民,55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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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黃寶興
被 告 吳易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0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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