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附民,695,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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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95號
原      告  羅如惠
被      告  宋祖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3號、第44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6號、112年度訴字第1436號、113年度訴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祖澤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3號、第44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6號、112年度訴字第1436號、113年度訴字第133號),經原告羅如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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