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附民,8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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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A1 (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原告已具狀提出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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